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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引纠纷法官明断案 当事人送锦旗赞公正

2017-3-15 17: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93| 评论: 0|原作者: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袁小娟 田景琰|来自: 佳广网

摘要: 3月14日,原告杨某及妻子专程来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题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王翠娜法官手中,以表达他们对法官公正、高效判案的感激之情。第一被告蒋某因资金周转,以某 ...

3月14日,原告杨某及妻子专程来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题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王翠娜法官手中,以表达他们对法官公正、高效判案的感激之情。

第一被告蒋某因资金周转,以某养生会馆五十万元股权作为抵押向原告杨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约定月息3%,如不能到期还款,每天支付300元违约金,延期若超过10天,将视为蒋某自动放弃养生会馆所有股权,股权归原告杨某所有,第二被告霍某为担保人。2015年6月10日,原告杨某分别通过网上银行和POS机向蒋某转账282000元(直接扣除了2个月利息)。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杨某多次催要,蒋某仍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蒋某返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96280元,第二被告霍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理应清偿,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杨某要求第一被告蒋某偿还借款28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杨某要求蒋某支付利息、违约金共计14280元的请求,其主张过高,法院依法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杨某要求第二被告霍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第一被告蒋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282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第二被告霍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结束后,杨某为感谢鼓楼法院做出的公正判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特送来一面锦旗深表感谢。锦旗之下的王翠娜法官,坚定的眼神中透出匡扶正义、彰显法威的决心和信心,她和鼓楼法院的所有法官一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法律所赋予的神圣使命。王翠娜法官表示,合理诉求得以支持是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期盼,司法为民更是每一名法官应尽的职责,这也是鼓楼法院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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