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我马上想办法把欠郑某的钱还上,请你们不要冻结担保人的账户,不然我太对不起人家了。”被执行人刘某在电话里对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说道。 刘某与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偿还郑某欠款95000元,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通过线上和线下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担保人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随即便与被执行人刘某沟通,表示若其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冻结担保人李某的工资卡、支付宝、公积金等名下财产。刘某听后十分焦急,他表示担保人李某在自己困难时帮自己担保,自己不能因为没有按期偿还而连累他。最终,刘某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先行偿清了案款。案件得以执结。 尉氏法院郑重提醒,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担保人务必要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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