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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法院:“炒股”有风险,27万元差点儿“打水漂” ...

2022-10-18 16: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4| 评论: 0|原作者: 通讯员:李方弟|来自: 宇新网

摘要: 赵某和杨某本是生意上的合伙人,2021年杨某和赵某商议合作“炒股”,双方约定以杨某的名义建立一个账户,由赵某操盘买卖,双方约定了收益分红。开设账户后,赵某投入27万元,杨某投入100万元。后杨某未经商议私自更 ...
赵某和杨某本是生意上的合伙人,2021年杨某和赵某商议合作“炒股”,双方约定以杨某的名义建立一个账户,由赵某操盘买卖,双方约定了收益分红。开设账户后,赵某投入27万元,杨某投入100万元。后杨某未经商议私自更改了账户密码,张某无法再登录账户。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法院河堤法庭聂松承办此案后,详细审阅了卷宗材料,该案涉及金额较大,且赵某要求杨某支付的收益将近投资款的两倍,经过调查,赵某起诉前投资的股票已经赔钱,杨某无法支付赵某索要的金额。考虑到“炒股”作为一种理财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存在“稳赚不赔”,赵某和杨某作为“股民”对此也有一定的认识,聂松认为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争议。

因赵某远在安徽,为减轻当事人的诉求,10月11日聂松采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调解。聂松从法律规定、股票投资的风险、双方的合伙关系等多个方面入情入理的做调解工作。听完聂松的解释,杨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诚恳向赵某致歉,详细说明了股票投资收益情况,并表示自己愿意归还给他27万本金及部分利息。赵某说:“股票投资有一定风险,有赚也就有赔,这我也知道。现在杨某只要把投资款还给我,其他的我自愿放弃,权当我这一年来不赔不赚。”

10月18日上午,杨某将27万余元如数转账还给赵某。

股票投资具有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大家不能只看到其高收益,忽视其中的各种风险因素,投资不慎很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背上巨额债务。股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委托炒股、合作炒股的风险,有关利益分配、亏损承担的约定,谨慎选择伙伴,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不然不仅很难确保资金安全,自身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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