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刘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6个月内偿还。借款到期,李某向刘某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刘某30日内偿清借款。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对刘某的财产状况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经核查,刘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接到法院通知既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执行干警与刘某取得联系,电话中刘某表示:“我就是没钱,你们能把我怎么样”,对执行工作极不配合。 执行干警当即奔赴刘某家中,准备与刘某当面沟通。警车刚到刘某家门口,刘某火速夺门而出往麦田里跑去。最终,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干警抓回并拘传至法院。 执行干警严肃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刘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通知家属履行了全部案款。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位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任何逃避、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都将收到法律的制裁。尉氏法院将持续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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