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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一审被判20年

2010-2-25 20:5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67| 评论: 0

 

重庆交警总队原队长陈洪刚被判20年。

    新华网重庆2月25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25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黑帮“保护伞”陈洪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判决,陈洪刚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6万余元以及财产差额部分584万余元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5年12月,陈洪刚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在此期间,还分别兼任重庆市南岸区慈母山温泉城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重庆市南岸区清理“三金三乱”领导小组副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担任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陈洪刚在任职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承接工程、办理特殊车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54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326万余元。

    陈洪刚在担任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黑老大”岳村财物共计5.8万元,并对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袒护,致使岳村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逃避打击,并不断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还查明,陈洪刚对58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为了分散、隐匿自己违法、违纪资产,陈洪刚于2001年,通过他人帮忙联系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在两家银行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将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两个账户予以隐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洪刚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洪刚主动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洪刚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系自首,对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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