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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口号已成犯罪遮羞布

2012-9-16 02: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03| 评论: 0|来自: 网易评论

摘要: 如果裹一层“爱国布”,涂一身“保护色”,喊几句正义的口号,便可肆意扰乱公共秩序,侵夺、毁坏他人财物,便可随心所欲地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权利,那么,这样一个社会,就绝不是一个文明、法治的正常社 ...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未理会中国政府持续警告,宣布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此事件引发许多中国民众愤慨,并以各种正常形式支持中国对钓鱼岛主权诉求,向日本提出抗议,这些都是民众言论权利,无可非议。

然而,连日来,成都、西安、长沙等数十座中国城市却出现这样一群“爱国者”、“爱国行为”和“爱国现象”——他们或闯入带有“日本元素”的店铺肆虐,或成群结队打着“抵制日货”旗号在街头打砸日系车辆,或对无辜日籍华侨围攻、谩骂与侮辱,又或对批评、反对、甚至仅仅是不支持其所谓“正义行为”的人均冠以“汉奸卖国贼”,极尽谩骂、攻击而后快之能事。

打、砸、抢、烧。犯罪就是犯罪,无论嘴里喊着的是什么口号,穿着怎样的衣服,打着怎样的旗号,都不能掩饰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质。这样的行为,在此前中国发生的各类事件中均被定义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次,也绝不应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明文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些所谓“爱国者”,利用语言或肢体暴力“打日寇”、“惩办汉奸”,冲砸开发区或商业区建筑、商业设施,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用煽动性、侮辱性和刺激性语言攻击他人。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这些所谓“爱国者”,打砸包括日系车在内的他人合法财产、以“打击日本经济”为名在日料店吃霸王餐、借“抗日”为名哄抢珠宝店,甚至当街趁乱哄抢路人手表、首饰等财物,以“群众正义愤怒”为名冲击、毁坏工厂、商铺、办公室及其设施等行为,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的,都涉嫌构成侵犯财产罪。”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青岛丰田4S店,西安日资鼓楼饭店的熊熊火光中,在“胁迫爱国”、打砸抢烧的影响下,各大城市包括伊藤洋华堂商场、711便利店、全家便利店在内的日资百货、日系商场纷纷关门歇业。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相关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涉嫌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2年9月15日,发生在数十座城市的暴力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正常社会秩序的赤裸侵犯和践踏。

在当代文明社会,“怎样爱国”,这应该是属于每个人的自由。没有人有权逼迫他人按照自己的心意行事。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说或不说、做或不做些什么之前,更应首先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无论你以什么为名,都不能践踏他人的权利。

即便不谈“怎样爱国”之类“高层次”的问题,一个人在选择做或不做一个爱国者之前,应先确保自己做一个好人,或者至少,做一个遵守法律的人。政府、社会、司法,也应努力维持一个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尊重、公私财产和公共秩序得到保护、法律严肃性得到贯彻的社会常态,否则,我们谈不上,也没有资格奢谈什么“爱国的方式与方法”。

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只要构成犯罪事实,就应该依法给予制止、惩处,以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保持,确保合法法人、自然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治的尊严。不论是“抗日”、“爱国”,还是其它任何听似冠冕堂皇、大义凛然的理由,都绝不能作为犯罪行为的遮羞布、护身符和特赦令。

如果裹一层“爱国布”,涂一身“保护色”,喊几句正义的口号,便可肆意扰乱公共秩序,侵夺、毁坏他人财物,便可随心所欲地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权利,那么,这样一个社会,就绝不是一个文明、法治的正常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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