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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应对中国发展嬗变

2010-5-9 19: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4| 评论: 0

“积极探索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所形成股权的司法保护措施;妥善审理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合法流转;妥善审理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引发的案件,服务城乡结构调整……”

记者日前在江苏盐城举行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看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出台了为《江苏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新出台的意见涵盖了涉及保障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共25条措施。江苏高院副院长胡道才说:“这是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三保”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

能动司法,在人民法院创建过程中培育,在新的历史时期传承发展,在金融危机来袭时彰显力量。陕西陇县经验、江苏泰州经验、山东东营经验……各地在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能动司法模式。能动司法正在顺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成为影响社会司法功能嬗变的重要坐标。

应对危机调整司法理念

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能动司法,要追溯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随着危机来临,司法机关受理的诉讼案件激增,案情复杂。对此,我国司法机关寻求应对之策,司法理念也在随之调整。这个过程,是整合资源,积极自我调适的过程,是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的过程。2009年,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人民法院要不断地研究并解决时代发展变化所产生的矛盾。王胜俊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同时,王胜俊也指出了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

“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参加本次论坛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介绍,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时期就形成了包括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在内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特色制度;陕甘宁边区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也是结合当时特殊时代背景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就强调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为此,当时建立了11个铁路运输专门法院,2个水上运输专门法院,并专门设立了经济建设保护庭,县级人民法院还设立了3800多个巡回法庭。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庭的建立、少年法庭的组建等等,都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息息相关。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要求我们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坚持能动司法,实践能动司法。”景汉朝说。

能动司法是对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市场经营风险陡然加大,企业除了在纠纷爆发后以诉讼的方式求助法院,更多地希望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服务,从而防患于未然。政府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也需要法律的智慧,更好的规避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上海、江苏、浙江、重庆等地法院及时调研,采取了主动应对措施。

苏州雅新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科弘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系列涉及上亿资金、上千职工的重大案件,在司法的主导下化“危”为“机”。

能动司法以调解功能化解社会矛盾。黑龙江法院加强诉讼调解,2009年1月至7月,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76.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超过70%,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撤诉比例达41.6%,为近年最高;通过全面加强调解,江苏省2009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民事案件一审调解撤诉率达到了61.86%。

能动司法以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浙江高院梳理了2002年至2008年全省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提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审判白皮书;上海高院开发了上海法院网上司法建议信息库,上载了2008年以来发送的司法建议信息336条,其中有154份司法建议得到采纳;河南高院针对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461份,收到反馈意见378条。

能动司法健全便民诉讼机制实现司法为民。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广西法院建立“立案110”制度,设立流动立案点和导诉台、实行节假日立案、建立便民服务速裁小组和预先登记立案制度;江苏法院推行柜台式、一站式服务,并在全省设立了固定巡回审判点679个。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就此,王胜俊提出,各级法院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能动司法要把握好“度”

应对危机,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能动司法”。是坚持能动司法还是坚守司法克制,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对此,参加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的专家们也对“克制”和“能动”进行了解读。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司法克制可以理解为,司法权是有限度的,并不是无限的,法院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谨慎地行使司法权,不得轻易动用手中的权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认为,能动司法意味着法官不再只是“坐堂问案、高高在上”,法官应当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公正、明白、快捷和令人满意的服务。在乡土社会的中国,法官还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不拘泥于形式,发掘符合国情、社情、民情的审判方式,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判断审判效果的标准。

司法要回应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要,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专家认为,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哪个占主导地位,取决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司法的能动和克制将在相互矛盾中实现动态的平衡。

在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看来,我国建立发展近20年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司法解决纠纷机制,愈发显得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坚持能动司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

司法克制容易导致司法的机械和僵化,司法乱动、盲动也容易危害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当前也要防范能动过热、克制过冷的两极化现象。山西高院院长左世忠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适度调整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是中国司法发展的体现。但是,把握好能动司法的“度”至关重要。

能动不是盲动,能动司法既要主动,又要有序,要有秉持公正这根弦,更要有维护公正的相关制度。公丕祥认为:“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的适度能动,不能大包大揽,既要做到积极有为,不缺位,又不能越位和错位。能动司法还要在坚持依法司法、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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