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查警号
宇新网 首页 工作报道 检察工作 查看内容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规范确保检调对接有序运作

2012-10-18 17: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56| 评论: 0|原作者: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刘明福 王明才|来自: 司法网

摘要: 为扎实有效的办理好每一起对接案件,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注重从程序上规范,围绕对接程序启动、调解过程、达成和解后的案件处理三个环节,做好检调对接的衔接工作。 一是规范启动和对接程序 制定了“三书”启动制 ...
为扎实有效的办理好每一起对接案件,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注重从程序上规范,围绕对接程序启动、调解过程、达成和解后的案件处理三个环节,做好检调对接的衔接工作。

一是规范启动和对接程序 制定了“三书”启动制度和“二书一函”对接制度,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检调对接条件的案件,及时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调处纠纷,同时以《检调对接案件调解事项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和解的内容、期限,以及达成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提交《调解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后,检察机关认为适宜调解的,办案人员填写《适用检调对接程序建议书》和《检调对接案件委托函》,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及时将《检调对接案件委托函》和案件《起诉意见书》、《调解申请书》复印件送相关镇(街区)综治维稳中心办理。

二是规范与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的衔接 严格界定检察机关与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的职能定位,明确镇(街区)综治维稳中心和调解组织的调解原则、内容与形式的要求,在确定的期限内组织和主持调解,检察机关对镇(街区)综治维稳中心和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予以协助,双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只能就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及法律适用等依法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协商。检察机关主要协助调解组织通知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到场参加调解,同时与对接单位建立情况反馈、联席会商制度,通过及时有效的答疑释惑、引导诉求,协助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QQ|本站简介|联系我们|手机版|宇新科技 手机(V):13904299632 21122402000158 辽ICP备14018580号

GMT+8, 2024-4-29 16:39 , Processed in 0.01558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