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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内部如何实现“检警协作”机制

2012-11-9 19: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08| 评论: 0|原作者: 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 宋锁林|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摘 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展现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窗口。近年来,许多检察机关以办案安全 ...
  【摘 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展现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窗口。近年来,许多检察机关以办案安全为重点,建立了司法警察与办案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检警协作”机制,较好地协助自侦部门完成侦查任务。
  【关键词】 检察官;司法警察;协作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能使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双方遵循“履职不失职、办案不越权”的法则,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检警协作,形成检察工作合力,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共同构筑办案安全防范屏障己成为检察机关需要认真研究的一项崭新课题。下面,就陕西5个基层检察机关检警协作办案现状,探讨一下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建立检警协作机制。
  一、实行“检警协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是法律和高检院规则赋予的职责。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因此,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是其法定之职。
  (二)实现办案安全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等九项职责,在这些任务环节中司法警察不可避免要与主办检察官相互协作,只有做到了检警相互沟通配合,才能实现各个环节连接紧密,扫除监管盲区,加快办案速度,保证办案安全。
  (三)推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由于许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大多由退伍军人担任,这就造成司法检察队伍建设相对薄弱,法警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年龄偏大问题较为突出。以2010年陕西5个基层院司法警察为例,共有司法警察22人,其中具有省检察院授衔的司法警察人员共18人,平均年龄为38岁,其中年过40的有16人;在学历教育方面,目前15人为大专学历,本科学历7人。在自侦案件的办理中,通过实行“检警协作”机制,使司法警察能很好的参与到整个办案环节中来,较好的提高了司法警察综合素质,推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检警协作机制的现状
  (一)对司法警察履职认识不够,“以检代警”现象普遍。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检察机关重检察业务、轻法警业务、重检察人才培养、轻司法警察力量配备等问题比较突出,认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就是驾驶员、保安员,把司法警察当成工勤人员使用。如此致使本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诸如传唤、提押、看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等职责被检察官、书记员代办了,司法警察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
  (二)检警各自为阵,缺少协作配合。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检察官对自侦案件“高度保密”,甚至让司法警察回避,忽略了参与案件办理的司法警察的作用,使司法警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职,导致了司法警察履职与自侦案件的进展过程脱节,使得司法警察在履职中被动履职、履职质量不高。许多司法警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只负责看管和办案安全,对案情也不主动了解,检警协作无从做起,从而导致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三)管理机制不顺,影响办案部门用警。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管理体制不顺,隶属关系较为混杂,有的法警部门单独管理,有的挂靠在反贪局,有的挂靠在政工部门。以2010年陕西5个基层院司法警察为例,其中单独管理有1家,挂靠反贪局3家,挂靠政工部门1家。管理机制的不顺,不仅给司法警察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弊端,而且给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办案、搞好检警协作带来诸多的不利因素。
  (四)警力不足,难以保证办案需要。目前,都存在司法警察警配备不足的问题比较普遍,大多数基层院都没有按照规定比例配备警力,而且一些院名义上也配备了两名法警,而这两个人却没有在法警岗位上工作,仍然在其他科室工作。以2010年陕西5个基层院司法警察为例,共有司法警察22人,远远不能达到高检院规定的司法警察按检察机关在编人数的8-12%的比例配备这个条件。在加上如果同时开几个案子,警力不足问题就更为突出,要保证办案安全有很大难度。
  三、建立检警协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实行编队管理。各级院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其在检察办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思想上、组织上、警务保障上重视、关心和支持司法警察工作,使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同步发展。针对司法警察队伍以往存在组织松散,一些法警在岗不履职等问题,严格落实了法警队伍编队管理制度,对法警进行统一管理。基层院要实行法警队单独编队管理,逐步解决警力不足问题,不断加强法警队伍管理,坚持政治治警、制度管警、素质强警和从优待警,树立队伍形象。
  (二)明确职责,实施警检协作。明确警检职能,各自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官侧重在案件的决策层面开展工作,从繁琐的侦查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质量的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重点做好安全保障、协助搜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涉案当事人,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理顺双方关系,杜绝“以检代警”现象,使决策层与执行层任务相分离,从而达到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建立办案协调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即在办案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二是组成办案小组。即一名主办检察官,一名检察官,两名司法警察,形成办案合力,并确保办案安全,司法警察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事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三是通过开展“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和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没。充分调动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的积极性,使司法警察队伍完全融合到自侦办案的发展轨道。
  (四)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针对司法警察学历偏低、年龄大的现状,认真把好司法警察进出关,不断调整充实力量,改善队伍结构。支持司法警察参加国民教育学历培训和各种专业知识的学习,组织司法警察集中时间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法警的专业技能、实战能力以及综合协调能力,以适应工作岗位、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学习内容上,要求司法警察在加强自身专业学习,提高法警技能的同时,还要熟悉、了解其他检务部门的业务知识、工作流程,为开展协作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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