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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 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

2013-2-27 15: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99| 评论: 0|原作者: 邱伟|来自: 北京晚报(北京)

摘要: 去年全国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达到22.91%,在全国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最高法院通报 ...
去年全国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达到22.91%,在全国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最高法院通报了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去年全国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达到22.91%,在全国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而在2007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重刑率是17.58%,非监禁刑率是48.75%。所谓重刑,是指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刑罚。

近年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符合适用条件的非监禁刑率稳中有升,从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适用非监禁刑罚且符合在社区内执行条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区内执行,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以及被执行人的亲属的协助下开展社区矫正。

孙军工表示,在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要求的同时,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体现“从宽”的要求,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等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有人质疑将被告人积极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有“花钱买命、花钱买刑”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考虑被告方的赔偿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做出相应处罚,这并不是花钱买刑。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考虑被告人赔偿的情况,将被告人的赔偿与量刑相联系,要先满足3个条件: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有严格的界定,主要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其次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案件的实际危害结果;最后要考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同时也要考虑到被害方是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只有这3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高贵君说,对于那些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告方愿意赔钱,人民法院也不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比如一些黑社会案件,有的犯罪分子有一定经济实力,愿意赔偿受害方,但法院对这种情况在量刑时不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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