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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思考

2013-3-30 15: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39| 评论: 0|原作者: 杨哲|来自: 司法网

摘要: 一、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必要性(一)政府重大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由此导致的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传统的政府 ...
一、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必要性

(一)政府重大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政府决策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由此导致的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传统的政府决策的弊端主要有:(1)决策权过分集中,“谁官大谁说了算,谁权大谁说了算”的现象普遍存在,政府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流于形式;(2)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作出决策时往往带有某种倾向性,严重影响政府决策的公信力;(3)政府作出决策时欠缺专家客观公正的咨询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性和公开性还存在很多问题;(4)未重视政府决策时的法律风险防范,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的损失。

(二)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同时不应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阻碍或破坏。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虽然我国广大的行政官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但是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和疑难、复杂、新型的法律问题,加大了政府对众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的难度,同时也对政府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需要法律知识雄厚且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管理活动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作为社会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律师,能够较好地代表民众的利益,并能以其专业法律知识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以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作用

(一)有利于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

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是相对于传统的经验决策而言的,它是指以科学先进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的技术方法为手段、科学的决策程序为依托、科学的决策评估为保障而进行的政府决策活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新形势对政府决策的客观要求。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利于政府重大决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立足于现实基础;有利于政府重大决策坚持公共利益取向,能够维护和实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并搞好利益的综合平衡,促进社会公正。

(二)有利于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

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是指在政府作出决策时,既充分重视决策集体中所有成员的意见和判断,反对独断专行和个人说了算,又重视决策机构的意见和判断,并且尽量使所有利益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在此前提下,根据最能反映民意的规则作出决断,使决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政府决策民主化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有利于公众参与实际决策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实施,以便公民能够对政府决策实行有效地监督,直接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民主权利。

(三)有利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制化

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是指行政机关决策时用法制手段规范、约束决策行为,将政府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决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公共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有利于政府决策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以杜绝政府政策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地方和部门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相违背、各部门政策相互冲突的现实发生。能够使政府决策更加合理、公正,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三、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方式

(一)参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

律师不仅拥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具有从法律角度进行缜密思考问题的能力。同时,律师始终深深扎根于现实生活的土壤之中,业务范围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律师最清楚现实生活中需要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调整的领域和层面,我市目前在制定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已经比较重视发挥学者的作用,如果能够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那么我市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一定会有更大的提高。

(二)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对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进一步具体化。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政府规范性文件同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而且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的影响面要大很多。因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实在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能够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整体质量,促使政府从源头上做到依法行政。律师可以帮助政府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是否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条文。另外,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律师也可发表独立的意见。律师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既能保证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又能保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

(三)参与政府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工作。《城乡规划法》要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修改,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有公众的参与。但目前我市城乡规划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不高,公众往往处于被动告知的状态。政府部门在规划制定与实施中,不遵守法定程序建设开发,违反规划许可强制性内容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因此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时,有必要请律师参与。律师参与城乡规划决策工作,能够从城乡规划合法性人手,确保城乡规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决策前的调查、听证等工作,出具有关规划的法律意见书。确定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律师可以协助政府按照规划调整权限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变更,以确保城市规划合理、合法。

(四)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决策,出具项目法律风险评估书

目前我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投资方向不恰当,有限的资金没有用在最需要的地方;投资规模和投资比例不适当,政府投资没有发挥最大效益;投资管理制度不完善,未严格按项目审批程序及规定进行审批,需要专家评审论证的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不严,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审批或者得到投资;借审批、核准、备案之机,搞钱权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等。

律师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通过对政府拟投资的重大项目概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和调查,出具法律风险评估书,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审批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律分析。同时通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谈判、合同起草、审查来规范合同条款,对合同存在的风险提出意见,减少合同履约争议的发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规范性、科学性。

(五)参与重大信访案件听证、论证工作,为政府决策重大信访事件把好法律关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信访总量上升,群众越级上访增多;信访反映问题集中,多数涉及群体性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等新特点,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聚集上访越来越多;信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冲击接待场所,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交通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律师参与涉法信访能在信访群众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化解社会矛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能够充分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在接待工作中,律师能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依法疏导信访人员,对涉法事项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解决;对弱势群体、困难上访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信访人员依法解决问题。某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涉及面很广,并且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法律知识,单单凭政府的自身力量,往往难以很好处理。因此律师可以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就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进行法律论证,研究事件的性质、解决途径、处理善后事宜等问题,就处理意见出具法律论证报告书,作为政府决策重大信访事件的参考依据。

(六)参与裁定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协助政府处理重大维护稳定事件

突发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极大地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如何有效、及时、和平地处理突发事件已成为今后一定时期内政府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为了政府及时有力地处理这类事件,有必要制定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由于预警和应急机制都是在“非常时刻”运用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合法性方面的把握,要比其他制度更严格,要求也更高一些。因此律师有必要参与制定预警和应急机制。在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制定过程中,律师应该进行全面的法律论证,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师在参与制定预警和应急具体措施时,能够注意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做到各司其职,在重大事件发生后,按照事前的分工方案各自分工开展工作。同时律师在参与制定该类措施时,能够注意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做到不隐瞒事实真相,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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