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办理了首例当事人刑事和解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3年6月28日4时35分许,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女)驾驶吉利美日出租轿车,沿铁人大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在通过华联商场信号灯岗路口时,与在该路口南侧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秦某某(女)相撞,致使秦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本案系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且犯罪嫌人盛某某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的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盛某某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秦某某丈夫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予以谅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综合全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妨碍诉讼继续进行的理由已然灭失,对其已无羁押必要性。据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作出了刑事和解不捕的决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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