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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公开审查案件

2013-8-20 13: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84| 评论: 0|原作者: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 邹海燕 熊洋|来自: 司法网

摘要: 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质量,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海明( ...
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质量,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海明(化名)涉嫌诈骗罪的卷宗材料后,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王海明依法作出了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该院开展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以来的首例作出依法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2008年至2009年间,涉案人张东建(在逃)意欲租用段某所有的大庆某氯碱厂的部分场地开设高碱棉厂,因其姐姐与段某之子系同学关系且曾资助过段某之子,在其姐姐的斡旋帮助下,段某同意将其所有的大庆某氯碱厂内的一个盐库、一个化验库及周边场地出租给涉案人张东建使用,第一年系无偿使用,第二年段某便催促涉案人张东建与大庆某氯碱厂签订租用合同,但因涉案人张东建多次借口托辞,二者之间一直未签有任何协议。其中涉案人张东建在刚刚开设高碱棉厂时,便雇佣犯罪嫌疑人蒋明智为其看管场地,然而高碱棉厂经营不久便停产了,此后涉案人张东建就一直占用该场地并留下犯罪嫌疑人王海明负责看管设备、场地等。在此期间,有其他经营者欲行租用该场地时,经与犯罪嫌疑人王海明、涉案人张东建商谈后,在缴纳租金后获得了该场地的使用权。该二人在未征得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有权对外出租厂房、场地的名义先后收取了三名被害人共计19万元租金。

让胡路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该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海明的辩护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系在逃涉案人张东建所为,赃款去向不明,犯罪嫌疑人王海明主观诈骗故意不明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承办人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并通过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核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综合全案证据并采信律师部分意见,经审查认为关键涉案人张东建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海明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经检察长决定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人按照要求将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附卷,并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后写入审查逮捕意见书。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审查逮捕阶段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公开审查案件,不仅建立了新型的检察官与律师关系,完善了检察机关外部制约机制,更进一步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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