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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司法局陵城司法所通过调解审查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2013-8-26 09: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91| 评论: 0|原作者: 陈海建|来自: 司法网

摘要: 司法网讯 “行,这个结果我很满意,这样我也能好好过日子啦。”年逾九十岁的老太太魏某高兴地说着。魏某是陵城红庙村民,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老伴去世后,她的赡养问题一直是儿女们争执的焦点。2012年五月份,魏某 ...
【司法网讯】“行,这个结果我很满意,这样我也能好好过日子啦。”年逾九十岁的老太太魏某高兴地说着。魏某是陵城红庙村民,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老伴去世后,她的赡养问题一直是儿女们争执的焦点。2012年五月份,魏某被自己的二儿子赶出家门,其他的儿子们也不愿意赡养老人,结果只能借住在两个女儿家。老人家在与儿子们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求助于村人民调委会。但村调委会多次调解均为成功,造成老人赡养问题久拖不决。于是村调委会把此问题上报给山东省曲阜市司法局陵城司法所。陵城司法所受理后,主动成立调解小组介入调解过程,并委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作为老人的代理人,代替行动语言不方便的老人参与调解。调解小组通过对老人子女的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终于促使老人子女达成调解协议:魏某随三个儿子轮流生活,一家住一个月,从大儿子家开始;每个儿子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女儿每月支付50元赡养费,一次性交齐一年的,交由村委分配;老人在谁家居住谁家负担老人的生活起居问题,老人大病的治疗由子女们共同负担。通过陵城司法所的二次调解,赡养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陵城镇人民调解工作在有条不紊的发展中,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各村居、企事业单位都相应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了镇、管区、村,三级调解网络。陵城镇现有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50个,基本覆盖了全镇每个村落。全年调解矛盾纠纷数量高于辖区人口基数2.8‰,矛盾纠纷调解率、成功率、履行率分别达到100%、97%、9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仍存在一小部分调解不当的问题,如调解违法收费,强制当事人调解,调解中偏袒一方,久调不决,调解协议不合法,侮辱当事人等。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员大都是村民推举产生,他们公道热心,善于化解矛盾,在村民之中有着很高的威望。但是有些调解员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法制意识淡薄,他们自身业务能力存在明显缺陷,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违规调解活动。虽然司法所每季度都要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但这一问题仍然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再加上有些人民调委会自身监督力度不足,调解中当事人不明就里,使得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为了解决调解活动中的违规问题,更好地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使人民调解活动在合法的原则下进行,陵城司法所进行制度方面的创新,主动地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监督,确立了一套完善的调解审查制度。通过调解审查,司法所可以对人民调解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当出现问题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提供相应的帮助,把人民调解活动引入正常轨道。

在魏某赡养纠纷调解中,司法所正是通过调解审查制度,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主动介入,起到了二次调解的作用,利用更充沛的力量,促成了纠纷的化解。陵城司法所利用调解审查制度,已经解决不少人民调解中出现的问题。陵城镇朱庄村两户邻居因宅基地建设发生纠纷,朱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这一纠纷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司法所在审查这一调解协议时,发现调解协议有一条,如果有一方违约,将由村委会向违约方罚款2000元。这条协议,虽然意在促使双方遵守约定,但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司法所立即向村调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对调解协议进行修改。在司法所的督促下,调委会又重新召集当事人,经双方同意制作了新的调解协议。

总体来讲,陵城司法所的调解审查制度,是从五个方面入手来抓的。

一是信息互通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向司法所咨询解决方案;对于复杂、重大、涉及面广、矛盾尖锐、久调不决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共同协商解决;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矛盾仍然存在的,应当向司法所汇报。司法所发现纠纷时,可以转托或者联合村级调委会共同进行调解;司法所发现调委会调解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向调委会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避免调解出现违规结果;司法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座谈会,与人民调解员共同探讨人民调解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告知当事人制度。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人民调解员要向双方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相关规定,告知他们如果不想在村级调解,可以不经过调解委员会,直接向司法所申请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事人认为调解过程存在问题,应当告知他们可以向司法所反映;如果当事人对村调委会调解结果不满意,仍然想调解的,应当告知他们可以继续向司法所申请调解。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申请调解无门的现象,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对调委会监督的一种方法。

三是审查档案方面。司法所定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档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调解登记、当事人谈话笔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调解回访记录等。审查档案要坚持合法原则,出现违法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尤其要重点审查调解协议,虽然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但是仍然可能存在协议内容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一旦出现,不仅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可能会危机集体、社会的利益。

四是二次调解方面。司法所发现调解活动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不合法,久调不决,调解协议达成后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等问题后,应当及时对纠纷进行二次调解。司法所可以与原人民调解员一起重新对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调解。调解完成后,应当达成协议或者重新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是奖励惩戒制度。司法所每半年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于优秀的人民调解员报请司法局进行奖励,对于差评的人民调解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所属人民调委会予以罢免或解聘。

人民调解是司法所的主要业务之一,而人民调解案件绝大多数都由村级人民调委会受理解决。规范村级矛盾纠纷受理,调处结案等程序,提高调解员法律知识和调解矛盾纠纷能力,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业务能力提升的一种体现。司法所通过调解审查制度,建立所村联动机制,有力地保证了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提升了民间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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