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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劳教人员当诉讼代理人

2007-4-26 09: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31| 评论: 0

某和劳教人员邓某离婚一案。我负责接待并安排整个庭审过程。

原告方冯某是重庆市劳教戒毒所劳教人员邓某的妻子,冯某及其聘请的律师正胸有成竹地端坐在对面。被告邓某的委托代理人由于案子提前审理,出差在外,没有出庭。在劳教人员邓某的委托下,在法官的允许下,凭着多年的法律教育经验,我坦然地接受了被告邓某的委托,成为邓某的诉讼代理人。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审理后,双方就“是否同意离婚、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达成共识。现在整个庭审的焦点就是他们共同承租的公房由谁承租的问题,双方都要求享有承租公房的居住权,双方就此争论不休。

在中午休庭时,我深入地分析了整个案情,深感要想为邓某赢得承租公房居住权的难度。十年前,他们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可这个家就让染上毒瘾的邓某给毁了,由于吸食海洛因邓某以做生意的名义先后卖掉两套私房,将妻子冯某含辛茹苦经营火锅店的收入吸食一空。邓某长期在身上带着一把短刀,床头放着一把刀,在毒瘾发作时,就用刀子胁迫妻子冯某拿钱购买毒品或让其外出借钱,害得妻子有家不敢回。慢慢地,整个家被他吸食一空,到后来,连家里的铝合金门窗也不放过。现在整个家只剩下一套30多平方米无法变卖的公房。一个对妻子不尽职,对儿女不尽责,对家庭的破裂存在严重过错的人,在孩子由对方抚养的情况下,要想赢得对承租公房的居住权,这可能吗?为了给劳教人员邓某赢得房屋的居住权,更为了劳教人员邓某解教后的安置问题,我必须另辟蹊径。

下午开庭审理时,我再次强调被告方邓某的观点:“同意离婚,并愿意在解教后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按200元的标准给付,并请法官考虑到邓某的特殊性,邓某解教后,将面临很多压力,对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多管齐下,使他们安居乐业,不至于重蹈覆辙。请法官从安置解教人员的角度考虑,让邓某解教后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同时,也请原告冯某给予邓某更多的理解,对这位你曾经心力交瘁、全力挽救的亲人,再多一些帮助,同意邓某解教后居住在这套承租房里。”

“那他理解过我吗?”冯某反问道,“当他拿着刀子逼着我拿钱购买毒品时,当整个家当被他吸食一空又对我拳打脚踢时,他理解过我吗?这么多年他对孩子尽过抚养教育的义务吗?”可以说,这些他都没有,我继续做冯某的工作:“吸食毒品既是违法者,更是受害者,对于他吸食毒品,丧失理智犯下的过错,他本人已经承担了他应承担的责任,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尽力帮助他们,让他们回归社会后,不至重蹈覆辙,为他们重新做人创造条件。”

庭审又进入了僵持阶段,经过一番争论后,再次休庭。休庭时,法官周利红将原告及其律师叫到一边,给他们做通了思想工作。

最后,法庭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公房的承租权归其儿子邓伟,父母双方不能转让房屋的承租权,邓某解教后可以继续居住在承租房里,这里涉及到公房承租的法律问题和与房屋管理所的承租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解决后,择日宣判。

在送走两名法官后,我的心情变得异常的复杂,不知是为劳教人员争得了房屋的居住权而兴奋,还是对这个被毒品吞噬,如今变得支离破碎的家庭的怜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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