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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回头考上大学不忘法院

2013-8-29 10: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92| 评论: 0|原作者: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王晓影|来自: 司法网

摘要: 感谢法官 “法官伯伯,感谢您曾经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脱胎换骨,现在我如愿考上心仪的大学,特地来告诉你,和我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悦!”今天(8月29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里,一个手拿大学录取通知 ...

感谢法官

“法官伯伯,感谢您曾经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脱胎换骨,现在我如愿考上心仪的大学,特地来告诉你,和我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悦!”今天(8月29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里,一个手拿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大男孩,端坐在周宏副院长的办公桌前,看到因盗窃罪曾经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王某,重返学校后发奋图强,一举考上一名牌985大学,周宏副院长脸上露出欣慰的微笑,由衷的说:“真是浪子回头金不换啊!”

2011年8月,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当年17岁,开封某高中九班学生,其父母长外在国外,王某平日跟随其伯父生活。2010年12月的一天,王某到一电动车店,准备购买一辆燃油助力车,在试车过程中,趁店主不注意,将一辆红色世纪风牌燃油助力车盗走,后以18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他人。被盗车辆经价格认证价值3600元。该车后被追回发还失主。

当时王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前系在校生,在校期间一直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从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自己无法抵制诱惑而萌生贪婪导致走向犯罪深感后悔,一再表示要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考虑被告人王某涉世尚浅,自控能力差,从轻处罚有利于王某的教育和校正。综合这些因素,鼓楼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法庭教育,最后鼓励他要从犯罪的阴影中振作起来,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

经过法官与学校多次沟通,王某如愿重返校园开始学习生涯,并信誓旦旦地对法官说:“一定会洗新革面,重新做人,决不辜负法官的信任。”转眼间,三年过去了,通过王某的刻苦研读,终于开出硕果累累。2013年8月,王某接到了外省一985大学的录取通知书,那一刻,王某第一个想到的就是鼓楼法官曾经教育、鼓励自己的好法官,他拿着录取通知书找到了法官,再一次表达了感谢之情,王某动情地说:“不会忘记曾经的教训,从哪里跌倒,从哪里爬起来,如果说父母养育之情恩重如山,那么法官好像再生父母,自己一定不负重望,再接再励,将来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和关爱自己的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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