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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基层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三阶段”调解法

2013-12-4 08: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06| 评论: 0|原作者: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李飞|来自: 司法网

摘要: 在离婚案件中,因诉讼阶段的不同,对婚姻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不过,调解方法虽各有差异,但各个阶段的调解工作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衔接与补充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自身婚姻 ...
在离婚案件中,因诉讼阶段的不同,对婚姻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不过,调解方法虽各有差异,但各个阶段的调解工作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衔接与补充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自身婚姻问题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促使婚姻问题得到良性解决。

一、立案后开庭前的调解。婚姻家庭诉讼中,审判人员在通知被告领取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时,第一轮调解就开始了。当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公开化。此时既是双方矛盾的激化期,同时也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最佳时期。被告收到诉状副本,看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往往因为心理准备不足,情绪表现复杂多变。这时,审判人员一定要注意耐心和理解,多倾听,让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在审判人员的耐心倾听下有所疏解,帮助被告克服敌对情绪与不合作的态度。

在被告情绪得以疏导之后,审判人员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站在中立的角度,让被告方理解和认可审判人员的身份与角色,建立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信任,从而打消疑虑,让当事人把自己的想法都讲出来,以利于法官全面把握案情,为后面的调解打下基础。审判人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及心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情绪状态,初步探索首次调解的可能性。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就能够调解成功的案例,一般是当事人双方情绪比较冷静,对离婚已经达成某种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法官引导当事人按照原告诉求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调解,对双方以情相劝,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需要过多干涉,而是给当事人充分考虑的空间,这样调解一般都比较成功。

在开庭前调解不成的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不需要再做过多的调解,而是让双方当事人回去冷静思考,等待开庭。

二、开庭审理中的调解。在法庭调查阶段,当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后,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双方提出的各自的观点,由夫妻双方探讨和决定其感情是否不再需要挽回,根据不同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气质与性格等心理特点以及纠纷发生的原因、背景和争执的焦点,进行具体的、个别的处理,为每个离婚案件制定最适合、最有效的调解方案,并基于双方共同的最佳利益而达成协议。在这一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采用任何适合的调解技巧和方法。审判员可以针对一些不清楚的案件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在询问中征求双方意见,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导下向着一个方向靠拢,最终逐渐达成共识。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官归纳的焦点进行辩论,其实这可以视为已经在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辩论,逐渐对争议焦点达成共识时,调解也宣告结束。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辩护的或者自我中心的敌对关系中冷静下来,协助当事人尽快摆脱消极、对立与不合作情绪,了解并探讨其期望与意愿,帮助评估他们的婚姻状态,包括不离婚的可能性,促使他们尽量以一种理性的、尽可能妥善处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结束前,还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这种情况,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愿意调解但经调解效果并不理想的,可以不再调解,但是不急于宣判,给当事人一段时间冷静,为庭审后的再调解留出一定的机会。

三、庭审后判决前的调解。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诉讼请求已十分明确,对案件的处理也有了一个基本的估计。笔者认为,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左右,审判人员可以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问问当事人对离婚的相关问题是否已经考虑清楚、有没有什么想法,而审判人员则可以通过电话里当事人的表述、当事人的措辞对信息进行总结提炼,明察秋毫,掌握有用信息。此时,经过开庭后一周的冷静思考,当事人的情绪一般都已经缓和下来,并且头脑比较清醒,思考的问题也更全面。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相近,法官可以抓住机会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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