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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之争……

2010-7-2 08: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46| 评论: 0

      昨天(7月1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镇司法所的调解下,村民娄某和谷某顺利解除了婚约。经过司法所长耐心讲法析理,谷某自知理亏,不再坚持索要“青春损失费”,羞愧地低下了头。

原来,按照农村风俗,娄某和谷某去年订立婚约,但两人性格不和,很少沟通。娄某提出分手,谷某拒绝返还彩礼,并索要“青春损失费”。两人多次争议,谷某大吵大闹,害的娄某在乡邻面前抬不起头来。

苦于不懂法律,娄某来到四所楼镇司法所,咨询怎样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司法所所长了解情况后,劝其维持婚约,娄某坚决不同意,司法所长决定调解此事。

当着两人的面,司法所长取出《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讲解: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订婚期间的彩礼和贵重物品,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依法都应返还。至于谷某提出的“青春损失费”,是一种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依据。

看着法律条文,听着司法所长不厌其烦的讲解,谷某终于明白了,风俗习惯不能取代法律规定,过错在于自己。看着谷某无言以对,司法所长趁势劝导:不要被不良的风俗习惯迷惑,今后的路还很长,再闹下去对两家都不好。娄某这时也理解的说:“你把大礼4000元给我就行,原来给你的见面礼、所购衣物都不用还了,就算“青春损失费”吧。”此情此景下,谷某也爽快的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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