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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猜疑闹离婚 人民调解重归好

2013-12-22 15: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03| 评论: 0|原作者: 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 马建军 呼宏军|来自: 司法网

摘要: 近日,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冯村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夫妻相互猜疑而闹及离婚的家庭纠纷,夫妻双方相互谅解,重归于好。张某与崔某2009年11月初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23日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一女孩,取名张锦花。 ...
近日,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冯村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夫妻相互猜疑而闹及离婚的家庭纠纷,夫妻双方相互谅解,重归于好。

张某与崔某2009年11月初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23日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一女孩,取名张锦花。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女儿的出生,更是给和睦的家庭带来了莫大的温馨与欢乐。为了生计,婚后不久张某便外出打工,妻子崔某则留守在家,关照女儿,料理家务。长期的分居生活,缺乏经常的沟通和真诚的交流,致夫妻情感淡漠,婚姻亮起了红灯。2013年12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彼此埋怨,崔某甚至怀疑张某在外有了外遇,一气之下坚决要求离婚,随来司法所请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长呼宏军接案登记后,与双方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到崔某本意不想离婚,只是与张某经常的争吵、猜疑,让她身心疲惫。而张某更没有要与妻子离婚的想法。掌握了张某与崔某的心理后,意识到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缺乏信任、理解和沟通。如果做好调解工作,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于是,针对该案及时制定了“调和不调离”的调解方案,并打电话向该村调委会王主任询问相关情况,邀请王主任参与调解工作。

12月19日,调解工作在冯村司法所如约进行。司法所长呼宏军先是组织学习了《人民调解法》有关调解的性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纪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而,讲解了《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法律规定。从情、理、法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指出了双方各自存在的不足,告知夫妻间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宽容。劝导女方多为孩子着想,阐释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同时,引导男方换位思考,妻子多年来既要承担繁重家务,平时牢骚多点、情绪坏点也是情有可原,需要多多理解和体谅。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引导与规劝,双方心中的委屈及怨恨烟消云散,和好如初。

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得以挽救,一对即将别离的夫妻终于破镜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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