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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中 实践循证方法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

2014-1-6 15: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66| 评论: 0|原作者: 新疆监狱管理局 刘向红|来自: 司法网

摘要: 编者按:刘向红,系新疆监狱管理局三级警监,曾任局基建处、计划处、科技处、生产处、企业管理处处长,现任监狱管理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总经济师,一直从事监狱管理工作,近年来专注于罪犯改造相关的研究,部分 ...
编者按:刘向红,系新疆监狱管理局三级警监,曾任局基建处、计划处、科技处、生产处、企业管理处处长,现任监狱管理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总经济师,一直从事监狱管理工作,近年来专注于罪犯改造相关的研究,部分论文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管理研讨会上获奖。2011年,撰写了《监管改造工作流程管理手册》,被新疆监狱管理局作为一个分册收入“新疆监狱工作标准体系”;2013年,撰写了《管理视觉下的监狱文化建设》一书,由新疆科技技术出版社出版。

实践循证方法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一)

循证改造方法对于国内监狱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推广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惑,甚至走弯路。那么,我们在循证实践中应当注意些什么?笔者谈一点体会,供参考。

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自2012年司法部要求全国监狱系统开展循证改造实践以来,已有不少地方投入了这项活动,大都搞得轰轰烈烈,组织了专门的班子,调集了专门的人员,编写循证指南,建立证据库和相应的查询检索平台,这些措施无疑都加快了循证改造方法的推广应用。但同时也要注意,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应用循证方法,是涉及到全国监狱的事,其中大部分的循证资源将来都是全国监狱系统共享的,主要的信息数据系统都是全国兼容的,无论是循证系统的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开发都要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要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规范,不能自行其是各搞一套。同时,循证实践是一种工作方法和理念的培养,是一种文化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是罪犯改造工作范式的改变,要遵循事物的内在规律,循序渐进,绝非一朝一夕的事。且不可搞成了专项活动,活动过后一切又风平浪静。

二、是借鉴而非克隆

循证改造借鉴了循证医学的一些做法,但绝非循证医学的完全克隆。罪犯改造与医学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后者属自然科学,研究的是生理结构;前者属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的认知行为。二者属性的不同,决定了工作上的差别。因此,循证改造必须跳出循证医学的圈子,不能生搬硬套。从近期各类期刊发表的一些有关循证改造的文章看,相当一部分观点都与循证医学极为相似,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证据的“生产”和应用之上,而忽视了循证文化的建设和问题、决策本身的内在“结构”,这样做是行不通的。循证改造的思想精髓,在于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在于尊重事实的工作理念和方法的养成,在于通过事物的表面现象看到其内在的规律。

笔者曾读过一篇非常好的文章,但其中个别观点却值得商榷。比如,文章认为循证矫正理念接受了循证临床实践概念,将实验的研究方法导入临床实践,并致力于评估与测试实践效果;采用‘数量化方法’或定量分析的方式对罪犯进行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的矫治。事实上,笔者个人认为“导入实验的研究方法”和“数量化的分析”都是循证医学的主题,而循证改造的理念只有四个字:实事求是。作为罪犯改造工作的一些大课题研究,可能需要实验的研究方法和定量分析,但对于监狱民警日常工作问题而言,更多的是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以最佳证据为依据的决策方法。

三、是工作方法而非工作本身

“循证改造”是关于罪犯改造的工作方法,而不是罪犯改造工作本身。但在循证改造研究过程中,人们往往把它当成了改造工作的本身,与原先的改造工作割裂开来。比如,前面说的那篇文章同时还指出了传统改造与循证改造在来源方式、知识结构和矫正方式等三个方面的不同。实际上,除了矫正方式之外,其余两个不同,是罪犯改造工作自身的需求不同引起的,或者说是因为监狱体制改革、监狱改造矫正职能回归之后,社会对监狱工作要求发生变化引起的,而非循证方式引的。如果说那些所谓的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都是由于循证改造的需要才提出来的,那此前的监狱民警又在学些什么呢?事实上,所谓的“循证矫正”和“传统矫正”都是罪犯改造工作中的一种方法和理念。很难完全界定清楚,哪些是传统的,哪些是循证的,不存在相互代替的问题。比如,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根据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制定个别矫正方案,难道就不是循证思想的体现吗?

就在本书即将交付印刷之时,笔者看到了另外一篇文章,文章认为,“传统矫正要求能动地去改造罪犯,呈现出民警专业化的正向特性;而循证矫正则依赖于‘循证’方式,被动地去矫正罪犯,体现出民警专业化价值取向的负向特性。”文章还说,“传统矫正是以运用家庭、社会和监狱的力量来矫正罪犯的‘三位一体’主导模式,…循证矫正‘三位一体’模式则是以通过研究者、矫正者和服刑者的相互作用来矫正罪犯的主导模式,其作用对罪犯的心理治疗效果较为显著。”事实上,尽管笔者也将循证改造称之为‘飞跃性的变革’,但那只方法上的变革,罪犯改造的本质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循证只是为罪犯改造工作提供了一种更为科学的工作范式和工具,其他一切都没有变化。罪犯改造依然是以运用家庭、社会和监狱的力量来矫正罪犯的“三位一体”主导模式,民警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也丝毫没有变化,只不过要求他们制定决策时看一看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而已。就如同,没有《本草纲目》时,医生通过“望、闻、问、切”诊断患者的病情,根据自己的经验开方;有了《本草纲目》,医生还是通过“望、闻、问、切”诊断患者的病情。不同的是,开方时多了一本权威性的参考依据而已。

四、关于循证改造之证据

循证改造与循证医学都是基于证据的学科,但二者对于证据的界定是不同的。与罪犯改造相比,医学证据更具针对性。通常情况下,只要问题判断准确,最佳的证据往往就是临床决策本身。比如,H7N9禽流感,在治疗过程中已经发现西药达菲与金银花之类的中药结合比较有效。如果再经流行病学方法证明确实有效,这种治疗方案就可以成为临床证据。今后,一旦有确诊为H7N9的患者,直接用达菲加金银花即可。也就是说,在循证医学实践中,证据往往就是决策,而所谓的正确决策,就是选择最合适的证据而已。正因为如此,循证医学对证据的要求非常苛刻,通常情况下指的都是经过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等科学研究方法得来的证据。根据循证医学证据等级划分,最高级别的证据是有“金标准”之称的“同质性随机对照试验的系统评价”,最低级别的证据也是专家意见或基于生理病理和基础研究的证据。而循证改造的证据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证据大多情况下只能作为决策参考。因此,循证改造对证据的要求不像循证医学那样苛刻,不一定非要来自规范的科学研究。证据的界定范围也要宽泛得多,只要遵循“当前最佳”的原则,民警的个人经验,甚至逻辑推理出来的论断都可以称之为证据。如果也像一些文献那样,完全按照循证医学的标准对循证改造的证据进行分级,监狱民警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绝大多数的情形只能利用最低级的证据。而且,大量的案例实效与其产生的背景密切相关,不可能给出绝对权威的级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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