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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火车票被处罚

2014-3-6 21: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69| 评论: 0|原作者: 湖北省襄阳铁路公安处松滋车站派出所 朱平丹|来自: 司法网

摘要: 2014年3月6日13时许,湖北省襄阳铁路公安处松滋车站派出所值勤民警胡元勋开展实名查验时,发现一旅客出示的火车票和身份证上记载的信息与其本人不一致,遂拒绝其进站乘车,并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核查,其真实身份 ...
2014年3月6日13时许,湖北省襄阳铁路公安处松滋车站派出所值勤民警胡元勋开展实名查验时,发现一旅客出示的火车票和身份证上记载的信息与其本人不一致,遂拒绝其进站乘车,并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核查,其真实身份是谢某某,男,43岁,湖北省松滋市人,长期在广东打工,因身份证正在办理中,无法购买火车票,便借用了他人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准备乘坐当日松滋开往广州东的K931次旅客列车回广州,在进站验票时,其出示的车票及居民身份证信息显示为“周某某”,与实际乘车人“谢某某”不相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购买的火车票予以收缴,并给予行政罚款200元。调查结束后,民警帮其办理了用来购买火车票的临时身份证明,帮助其顺利地购买到前往广州东的火车票。

民警提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需要购买火车票的,火车站临时制证点在核实旅客身份后,会免费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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