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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法律援助中心真情解困——14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问题终有果

2014-3-12 10: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86|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司法局 杨哲|来自: 司法网

摘要: 2012年4月10日前支付执行款30000元;2013年12月前支付执行款30000元;2014年12月前支付执行款51811元;2015年12月前付清执行款利息。去年,黄某电等14名农民工16年的讨薪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 ...
2012年4月10日前支付执行款30000元;2013年12月前支付执行款30000元;2014年12月前支付执行款51811元;2015年12月前付清执行款利息。

去年,黄某电等14名农民工16年的讨薪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得到了较好解决,案件双方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而且,去年的第一期执行款30000元已顺利履行;今年的第二期执行款30000元正在执行中。

1996年下半年,申请人黄某某、黄某、何某、梁某某等14人在黄某电的带领下,加入到田阳县农业机械工程公司,为田阳县商业总公司等修建某村机耕道路。公路修好后,田阳县商业总公司等6家公司尚欠田阳县农业机械工程公司工程款182106元。经起诉,法院判决田阳县商业总公司等6家公司向农业机械工程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农业机械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得款70295元后,由于被申请人之间相互推诿,新官不理旧账且被申请人是国有单位,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同时,农业机械工程公司无其它收入来支付黄某电等14人的工资,并要求黄某电等人自行向被申请人追要。16年中,黄某电等人多次奔走相关部门,但都毫无结果。

据办案援助律师罗清文介绍,接到黄某电等14人的请求,了解详细情况后,感到办结该案的难度很大,理由有三:一是该案涉及的被执行人多达6个单位,且均为国有企业,案件发生的时间过长,新官不理旧账;二是受援人不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对没有任何授权的受援人不予办理;三是本案时间跨度长,许多农民工感到追回工资希望十分缈茫。

罗清文说,接手案件后,大家分析认为,如果农业机械工程公司以本单位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依法将债权转让给农民兄弟,由农民兄弟自己去讨薪,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的形势下,应该有条件协商解决,于是就引导双方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农业机械工程公司转让债权,再由黄某电代表农民工去各相关单位催款。找到突破口,办案律师三赴田阳,不仅找到当年的农民工了解情况,还奔走于被执行单位和法院,做了大量的法律宣传。在被执行单位,办案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劝说单位领导从农民工的角度换位思考,请求给予理解与支持。办案律师们从当年农民兄弟们背井离乡,深入荒山野岭,冒着严寒酷暑连续奋战6个多月才顺利完成工程,而大部分工程款被人为拖欠多年,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特别是修路的贷款,已从当年的7万元本金累积到现在的本息15万多元。同时,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国家法律效力,如果不履行还款,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过办案律师的多次劝说,欠款单位领导表示尽快解决。随后,某办律师又多次赶赴县直部门,找到部门领导协商,还亲自到该县法院执行局,寻求法官的理解与支持。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各方达成执行协议,分期支付案件执行款。这样,黄某电等14位农民工历时16年的讨薪之路终于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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