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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泰安镇工作站援助农民工 经三类调解终获赔偿

2014-3-26 19: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50| 评论: 0|原作者: 四川省泸州市司法局江阳区泰安司法所 王盛|来自: 司法网

摘要: “我终于获得了全部赔偿款114000.00元,真的太感谢了!”日前,农民工梁某专程打电话到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泰安镇工作站,向工作人员表达谢意!农民工梁某,今年55岁,2013年1月,梁某应聘到添源安装公司从事泥 ...
“我终于获得了全部赔偿款114000.00元,真的太感谢了!”日前,农民工梁某专程打电话到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泰安镇工作站,向工作人员表达谢意!

农民工梁某,今年55岁,2013年1月,梁某应聘到添源安装公司从事泥水匠工作。1月12日下午,梁某站在离地面四米左右高的箱板上作业时,由于箱板突然断裂,梁某随即掉到地上,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将梁某送往泸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梁某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圆锥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7天。同年2月9日梁某与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自行调解,由公支付医疗费用医疗费42000.00元。

 事后梁某所受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梁某多次找到公司赔偿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等工伤保险赔偿事宜,然而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同意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进行协商,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2月27日,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梁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分解给泰安镇工作站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工作站当日即约谈受援人,了解基本案情,然后到医院、工地、公司等处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做好仲裁前的准备工作。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援助代理人多方努力,11月22日,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参与下对梁某与公司间纠纷进行了第二次援助调解,当天即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在3日内一次性赔偿梁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2000.00元。

案件本应就此圆满结案,然而3日后,梁某并没有收到协议赔偿款,公司借口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十日后支付,结果从十日到月底、到一个月后、到二个月后,直到马年春节梁某收到了25000.00元,之后公司又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今年3月12日,梁某为第二次手续能得到及时治疗,与援助代理人沟通后,决定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3月21日,在答辩期内,在征得梁某和公司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江阳区人民法院弥陀法庭法官对纠纷进行了第三次审前调解。经过法官、援助代理人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换位思考等多个角度给予劝诫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扣除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42000.00元和春节前支付的25000.00元,尚欠47000.00元公司自愿于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梁某。届时公司若再借故再拖,梁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必将承担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责任。至此历时14个月,经过三类调解,梁某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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