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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探析

2015-1-25 00: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24| 评论: 0|原作者: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隋文祥

摘要: 一、无名氏(汉语词汇)。亦称无名氏,指身份不明或者尚未了解姓名的人。源于古代或民间、不知由谁创作的文学、音乐作品会以佚名为作者名称。指不愿公布姓名或查不出姓名的人。指姓名不可考的人。二、如何认定无名氏 ...
 一、无名氏(汉语词汇)。

亦称无名氏,指身份不明或者尚未了解姓名的人。源于古代或民间、不知由谁创作的文学、音乐作品会以佚名为作者名称。指不愿公布姓名或查不出姓名的人。指姓名不可考的人。

二、如何认定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

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香成与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小卫于2012年5月1日发表《如何认定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的文章,现将该文摘录如下以供大家阅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主体”问题,已经在该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做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司法解释文件也已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做了明确的界定。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就赔偿权利人不明或者无赔偿权利人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仍然应当作为认定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的法律依据。

鉴于无名氏案件时有发生,而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先是检察部门代无名氏死者维权,之后是民政部门,两部门的维权主体及维权依据均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能否代替身份不明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法研200880号)和2010年12月9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2010民一他字第23号)两份司法文件予以彻底否决,自此,检察院和民政局作为无名氏死者的维权主体,不再为人民法院所支持。

2009年9月10日,我国财政部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该部委文件仍然未就无名氏死者的赔偿主体问题作出任何特别规定。2011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文件中再次强调并拓展了最高院法研200880号和2010民一他字第23号司法文件的法律内涵,该会议纪要明确指出:“鉴于侵权责任法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刊登了文为“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指导性案例,该指导案例再次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据此,就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问题,我们认为: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应当严格以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作为确定民事赔偿权利主体的裁判依据,此处的“法律”应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现行条件下无名氏维权如何进行?

作者赞同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香成与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小卫 《如何认定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的文章的观点。然而,作者同时认为: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就放任致害者、肇事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无名氏被害或者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无人为其维护权利,那岂不造成死了白死、撞了白撞的尴尬局面?这岂不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相悖?因此,作者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无名氏死者这类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我国应该尽快对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修改,增设无名氏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建立无名氏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直接赋予主体诉权、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如规定民政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与侵权事件有某种间接关系的组织先行代替死亡无名氏的近亲属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诉讼,或在制定《法律援助法》时直接赋予法律援助机构主体诉权,先行代替死亡无名氏的近亲属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对无名氏死亡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金管理机构以及如何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为无名氏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司法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也使办案人员摆脱目前无法可依的困境。法律援助机构与公证机构同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下运行,对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提存公证更有利于进行。

作者认为,现行条件下民政局可以暂时作为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其一,从职责与性质看,民政局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承担着对乞讨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当包括为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而无名氏多数是流浪者,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既是职责也有职权。为被撞身亡的无名氏向肇事者索赔,民政部门不只是为了维护个体利益,更多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其救助贫弱群体的职责体现。其二,从法律规定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其监护人。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显然,法律在制定之初,是没有考虑到死者为无名氏的特殊情况。广义上讲,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社会机构对被管理人员的事宜也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三,从法理上看,法院以民政局与无名氏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民事司法领域,司法者除了依据明文规定审理案件之外,如按照明文规定判决显失公平、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的情况下,则完全可以依照公平原则处理案件。其四,从受害人方看,如果民政局不能先行代为诉讼维权,及时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处理,受害人的近亲属日后即使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但由于时过境迁,赔偿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其五,从肇事方看,民政局不履行代为诉讼职责,无名氏民事赔偿诉讼主体缺位,可能存在对其处罚不公。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肇事者赔偿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一般对肇事者进行酌情从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如果肇事者有能力进行赔偿,也愿意赔偿,由于受害人近亲属不明而肇事者无法赔偿,法院无从考虑对肇事者的从轻处罚或缓刑请求,将会造成对肇事者处罚不公的问题。所以,民政局起诉资格的确定,对于肇事者来说,也是对其自身利益的一种维护。

四、法律援助机构行使无名氏赔偿权利主体是法律最佳抉择。

作者请大家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有关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规范法  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瞻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由此可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公益性,执业人员法律的专业性,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石。这些无不昭示无名氏作为法律援助特殊案件赋予法律援助机构诉讼主体地位,优于对无名氏死亡民事维权处于间接地位的检察机管,民政机构及交通救助管理机构等机关。故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管行使,民事无名氏公益诉讼由法律援助机构行使,应是法律最佳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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