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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贵州省德江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现状及治理对策

2015-6-11 10: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17| 评论: 0|原作者: 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安江|来自: 佳广网

摘要: 德江县交警执法中 资料图片道路交通安全是综合学科,它包含着人、车、路、管、等要素。自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理以来,对“人”、“车”方面都出台了很多具体的管理措施,从源头上管理,从日常中治理。随着道路交通管 ...

德江县交警执法中 资料图片

道路交通安全是综合学科,它包含着人、车、路、管、等要素。自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理以来,对“人”、“车”方面都出台了很多具体的管理措施,从源头上管理,从日常中治理。随着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的发展,为了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都越来越重视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对遏制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就如何有效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探讨,笔者就这一问题结合德江县工作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一、德江县概况及2014年、2015年排查治理情况

德江县地处黔东北,铜仁市西部,地处武陵山脉、大娄山脉汇接处,东邻印江,南接思南,西与凤冈接壤,北插沿河、务川之间,总面积2071.9平方公里,有11个镇、9个乡和2个街道办事处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344个行政村(社区)。德江县通车里程已达4956公里,是黔东北重要的交通枢纽。

2014年德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共排查出公路危险路段110处(其中国道:5处,省道:19处,县乡道:86处,)2015年元至5月,排查出公路危险路段36处(省道),均已专门绘制现场图,并根据各路段不同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但2014年公路隐患路段整治至今还未完成。

二、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一)农村道路等级低、基础设施建设差。由于德江县地处山区,大部分公路绕山而过。近年来,随着交通建设步伐的加快,乡村道路建设日新月异、突飞猛进,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但是,“村村通”道路建设的等级低,设计不科学,大部分公路坡陡、弯急、路面狭窄,且缺乏警示标志、标线、标牌,车辆和行人通过该路段时提心吊胆,没有安全感。

(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排查质量还不高。安全隐患排查是一项涉及道路条件、地理环境、驾驶心理等因素,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不仅牵涉到专业知识和公路各项技术参数,而且需要对各项交通因素组合后的实际效果进行测算和评估。而交管部门特别是基层民警掌握这些专业知识技能的可谓是凤毛麟角,只是依据事故基本情况和工作经验积累做出判断,加之警力不足,基层民警很难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实做细,直接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质量。二是排查标准不统一。目前,由于交警与交通的管理依据、管理标准不同,特别是公路建设标准与实际要求相脱节,使得两个部门对安全设施投入及标准掌握幅度不一致。对于如何充分结合地域交通环境、道路设计参数、事故发案情况、事故发生形态等各方面情况,界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目前还没有一套科学严谨的标准、规范。

(三)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难落实。资金短缺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县政府财政没有设立专项资金预算,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中,基本都是依靠交通、公路等职能部门的上级资金划拨,治理工作被动,资金需求量大,工程复杂的治理项目难以完成。

(四)排查与治理脱节,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从以上法律条款不难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排查,治理工作应该在政府领导下,由道路养护部门实施。而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部署文件中,都把隐患治理作为公安交管部门的硬性要求或者考核指标,年年都有公路隐患排查任务,年年都形成专题文件上报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但是公安交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督促平级甚至上级其他职能部门及时整治隐患,在现实工作中,操作起来非常难,提供的隐患整治意见也仅仅只起到参考作用,排查与实际治理是严重脱节的,不能真正发挥决策实效,反之严重影响了公安交管部门排查的积极性,多为走过场,加之警力紧张,又影响了排查的质量。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办法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一项牵涉到多个部门的社会化工作,仅靠交警部门唱“独角戏”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实施下,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才能取得实际效果。

(一)党委、政府重视,是做好排查治理工作的关键。一项工作开展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与否,特别是需要多部门参与和资金投入的工作更是如此。它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需要党委、政府的组织和协调。在治理经费的投入上,还需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亲自过问。否则,就是排查的再到位,在后期的治理中也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二)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保障排查整治工作经费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基础。经费投入是基础,道路安全隐患治理是一项需要花钱的工作,没有钱将是一事无成。治理经费的投入,除了依靠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协调外,还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一套整治经费保障机制,由政府财政每年应拨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经费专款专用,并对整治明显的要给予资金奖励。同时,交警部门要主动向交通和建设等部门领导汇报,向他们分析隐患路段的成因,及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还是要讲明各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和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因治理不力引发交通事故后,各部门及其领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促使有关部门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入实地,科学细致地排查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前提。排查整治工作不能坐在办公室里“纸上谈兵”,也不能仅靠对交通事故的分析就得出哪些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结论。开展公路隐患排查工作时要邀请安监、交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排查时要有吃苦精神,要深入道路实地进行勘查测量,有时甚至要翻山越岭,徒步巡查。这样才能获取科学详实的第一手资料,然后再结合当地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治理的建议,向党委、政府提交详实的治理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跟踪督办,严格问责,有效落实是做好治理工作的保证。道路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仅靠交警部门的争取和协调是不够的,尤其是在治理的进程中,需要有监督问责权利的部门来进行跟踪督办,才能使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地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治理效果。督导部门要根据交警部门的治理建议和县领导批示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督查,从中发现影响治理进度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落实解决的措施。对确因人为原因造成治理不力的,及时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五)建立长效机制,把排查治理措施制度化、经常化是根本。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隐患路段的出现是随着交通环境、车辆类型和气象条件等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光靠一次或几次的集中行动是解决不了随时出现的问题。所以,只有把工作措施经常化,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长效机制,才能搞好排查治理工作。同时,道路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也不是孤立的,它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秩序治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工作紧密联系,把它和其它工作一样,进行长期规划,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相互促进,全面推动,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需要,更是促成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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