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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强实效为重点推进全民普法研究

2015-9-21 11:5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54| 评论: 0|原作者: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司法局在地图中查看莲花司法所 杨娟姿|来自: 佳广网

摘要: 【摘要】“六五”普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内涵的转变前所未有,竞争的态势前所未有。为在新形势下增创新优势、形成新特色,我们从增强实效为重点入手,推进全民普法,创新构建了新的普法模式,普法宣传阵地进一步拓 ...
【摘要】“六五”普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内涵的转变前所未有,竞争的态势前所未有。为在新形势下增创新优势、形成新特色,我们从增强实效为重点入手,推进全民普法,创新构建了新的普法模式,普法宣传阵地进一步拓展,法治文化载体进一步丰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为促进陕西跨越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字】普法宣传教育;普法宣传;实效性;法治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把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守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之中,不断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自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一五”普法以来,全民普法至今已走过29年的历程。29年来,宪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普法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发挥最大的效能,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要求,尤其对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不尽满意。

如何以增强实效为重点推进全民普法,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难点问题。对此,我们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分析。本文试从原因分析及工作路径选择的角度,对如何以增强实效为重点推进全民普法的途径和方法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现阶段推进全民普法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1986年至今,我国已经开展了6次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个阶段都确定了不同的任务和目标:“一五”普法是普法学习的启蒙阶段,“二五”普法讲求学用结合,“三五”普法提倡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四五”普法提倡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五五”普法提倡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六五”普法注重法律观念意识的养成。经过多年的普法实践,还形成了“12·4”法制宣传日、“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律六进”等宣传活动主题。普法宣传活动看上去轰轰烈烈,热热闹闹。然而,认真分析现状,推进全民普法工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缺乏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激励机制。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重视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和形式上,没有落在实处,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影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二是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制不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单位一般是各级普法办公室,而政府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有的是法制机构,有的是人事教育机构,有的是党委办公室,各自工作出发点、落脚点不一致,工作步伐不协调,缺乏统一领导。

三是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保障不到位。法制宣传教育点多面广,教育对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地区普法经费、设备设施不到位,甚至十几年未增长,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效果。

(二)普法宣传教育形式陈旧单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群众接触互联网、数字多媒体、电子图书的机会越来越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从单纯了解一般法律知识向了解维权途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效等多层次、综合性需求的转变。而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依然传统单一、方法简单、手段相对落后,缺乏创新,必然影响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普法宣传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

目前,普法宣传教育的目标普遍定位于干部和群众知法、守法,忽视引导其树立现代法治理念,依法维权。普法宣传教育内容设计普遍性有余但针对性不强,普法活动流于形式,学用脱节,学无所获。

(四)普法宣传效果缺乏科学评价

普法宣传教育属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把长期存在的人治观念转变为法治观念,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辅之以科学评价机制。然而,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效果的评价依据一般是领导如何重视、建立了多少制度、开了多少次会、发了多少份材料、办了多少期培训班,而不是考察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与效果是否有机统一,教育对象崇尚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否得到提高。

二、影响普法宣传教育实效性的原因分析

实效性是指实践活动的预期目的与效果之间的张力关系,是实践活动的结果对于目的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的确定,即是实际效果问题。多年来,我们自认为工作搞得轰轰烈烈,有声有势,但社会上却总感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不够。究其原因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形式内容的,也有运行机制的,还有社会执法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它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诸多外部环境不是一个部门在短时间可以解决的,仅从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自身看,制约其实效性的因素有:

(一)普法宣传重点内容的确定。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知识、法律原则、法治观念和法律精神等。但在实践中宣传重点往往是重视法律条文,轻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传播与渗透;重视公民义务条文,轻视公民权利条文;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因而,其结果公民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并未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和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和理念,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普法宣传需求的变化。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相对应城乡居民对普法宣传的需求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如从单纯地了解法律知识向寻求维权途径、了解诉讼成本和诉讼时效等多层次、综合性需求转变;从被动地、靠宣传部门单向地灌输向主动要求参与的双向式、互动式需求转变。需求多样化了,但普法宣传教育传播手段相对滞后,也影响了普法宣传教育实效性的发挥。

(三)普法宣传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价机制。普法宣传教育是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属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它是做人的工作,是培养人的意识和观念。要把长期存在的传统“人治”观念,转变为适应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观念,需要时间和历程。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这种长期性、复杂性、潜移默化、投入高而短期内不易见到成效的特点,需要科学的评价机制。但是多年来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大多是以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材料、办了多少培训班作为判断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达到有机统一,是否实现了普法宣传教育的最大效能,往往考虑不够,因此,也导致了忽视追求普法宣传教育实效性的倾向。

三、如何以增强实效为重点推进全民普法

(一)以弘扬法治精神为主旨,确立宣传重点。党的十八大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动力。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彰显法治精神对社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和谐。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乃至共同信仰之上,体现在法治精神对全社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上。现阶段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性的体现,就是追求全社会对法治精神的理解、认同和信仰。它要求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要设想将每一个公民都培养成律师的水平;不要仅限于宣传个案和条文,要注重观念和意识的培养;不要求普通公民一定要记住具体法律条文,而要求将法治精神注入人心,因为条文难以记忆,精神却永驻心中。只有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才能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成为公民的行为习惯,也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具有法律信仰的法治化社会氛围。

(二)以破解存在问题为目标,不断更新工作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宣传需求的逐步变化提高,固有的社会教育方式受到现代化大众传播手段的冲击,使普法教育受到冷落。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因为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具有传播及时、受众面广、形象生动直观等特点和优势,农民群众不再满足于“小册子”、“小课堂”、“小教员”那种“灌输式”、“填鸭式”、“培训式”、“一味调百口”式的教育模式,而逐步追求教学水平的高品位,教育活动的高层次,教育手段的“高新尖”。因此,今后在宣传形式上要紧紧结合城乡居民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他们最喜爱、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在寓教于乐中提高农民法制观念。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手段,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一是构建以新闻媒体为主渠道的多形式、多元化、广覆盖的法律传播体系。当前,在科技发展迅速,信息交流便捷,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的前提下,以新闻媒体为主要的传播方式,已经成为市民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电视、广播、报纸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具有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贴近生活、信息量大、受众面和覆盖面广、参与性和时效性强、门类齐全、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初具规模、具有一支专业队伍等优势,因此,研究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积极配合新闻媒体,为法制记者提供准确、详实、生动的素材,使新闻媒体成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重要路径。 同时,以文字为主要的视觉需求已经向图画、声像、艺术、影视等多元化视觉需求转变,一般性的宣传和讲课,已经不能吸引人了,人们更愿意接受趣味性强、参与式、互动式、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是发挥普法志愿者的重要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普法宣传教育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参与人员的社会性。普法志愿者的工作没有条条框框,什么形式受群众欢迎,他们就采用什么形式;什么内容受群众欢迎,他们就宣传什么;因而对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他们当中有来自高等院校的法律专家和法律专业大学生,有大学生“村官”,有离退休干部,有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还有活跃在基层的文艺工作者。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普法宣传教育也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培育、支持民间公益性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的机构的发展,不断壮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方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三是整合资源,寓普法宣传于服务之中。普法宣传教育实效性应该是内在效果与外在效果的统一。内在效果是指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顺利转化为公民个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内在知觉;外在效果是指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外在行为。而知和行的统一恰恰需要普法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在服务中加强宣传教育,寓宣传于服务之中,这将是现阶段有效解决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的办法之一。我们要充分整合司法行政资源,注意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普法宣传教育功能,将普法教育融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全过程中,使司法行政在基层的职能作用互相补充,互相作用,提高社会效果。

四是培育和发挥法治环境的的渗透作用,为落实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个城市、一个单位其环境与氛围是影响和陶冶人的情操的重要因素,正如环境可以塑造人的品质和性格一样,浓厚的法制环境对于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深入人心,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法治环境和氛围的形成,仅靠普及法律条文,宣传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更高的层面,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来构建一种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的社会环境,而且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视野之中。这里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  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 和法律的权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个公正的判决胜过100次的普法教育课的效果,因此,不公正司法、不依法行政是影响普法宣传教育实效性的最大障碍,也是影响良好法治环境形成的最大障碍。同时我们还要强调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文学、戏剧、绘画、雕塑、音乐等艺术作品中去,使普法宣传教育真正入脑、入心,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渐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需要我们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把普法宣传教育作为推动法治陕西建设的基础工程抓紧抓实,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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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娟姿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司法局在地图中查看莲花司法所  电话:18729398216    QQ:46927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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