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杰做着发财的“美梦”,轻易相信了被告李明所说可操控繁华路段绿化的招标事宜,王杰就先后向参与招投标的花艺公司负责人账户上打款340000元;随后,李明向王杰又索要了各项合作费用353120元。花艺公司中标后,王杰却未获得任何利益。9月28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李明返还原告王杰353120元,第三被告花艺公司返还原告340000元。 2012年6月份,张勇(第二被告)与李明(第一被告)商谈某绿化工程投标事宜,认为中标后有利润可以投资,被告李明又和原告王杰商谈了投资,后张勇和李明参加了由花艺公司(第三被告)法定代表人主持的会议,会议事宜由副总经理黄某与张勇、李明接洽投标事宜。2012年7月,原告王杰按被告李明的要求,向花艺公司副总黄某的账户上汇款340000元。在此期间,李明又以需要支付其他合作单位合作费用、差旅费、文件费等名义,从王杰处支取353120元。李明向王杰给付了相关费用的票据。2013年元月,花艺公司中标,但公司并未将该绿化工程交由张勇和李明参与施工,故原告王杰也未获得任何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二被告张勇与第一被告李明参加第三被告花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的招投标会议,会议确定公司副总黄某为接洽人,之后原告王杰按照被告李明的要求,先后向黄某的个人账户汇款共计340000元。被告花艺公司副总黄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花艺公司中标后,未给原告王杰及被告李明任何补偿,花艺公司无法律依据受有不当利益,故应返还原告340000元。被告李明以各种名义从原告处支取款项计353120元,故李明应返还原告出资款353120元。关于李明称其是代张勇向花艺公司支付的合作费用,李明在返还原告出资款后,可依据相关证据再向张勇及花艺公司另行主张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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