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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尽快出台的士改革方案 鼓励拼车

2015-10-10 16: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30| 评论: 0|来自: 华商网(西安)

摘要: 交通部今日就立法治理专车市场的提案作出答复,答复指出,交通部正在研究起草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保障乘客安全,加强网络约租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禁止非营运车辆接入经营。交通部指出,网络约租车 ...
交通部今日就立法治理专车市场的提案作出答复,答复指出,交通部正在研究起草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保障乘客安全,加强网络约租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禁止非营运车辆接入经营。

交通部指出,网络约租车运营模式是新时期现代信息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创新应用,对提高出行效率、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满足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网络约租车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发展定位不清晰、责任主体难以落实、私人小客车大量接入、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

目前,交通部正在研究起草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提供网络约租车服务平台企业是网络约租车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二是要保障乘客安全,加强网络约租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禁止非营运车辆接入经营。三是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要承担主体责任。四是要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要遵守运输市场规则,公平规范地参与市场竞争。五是加强政府监管,将网络约租车服务纳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因势利导,建章立制,促进网络约租车规范发展。

另据新华网报道

交通部表示,在规范网络约租车发展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传统出租汽车深化改革,鼓励传统出租汽车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转型升级,改进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便捷、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今日就整顿“黑出租”运客管制的提案作出答复。交通部表示,目前正抓紧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研究起草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尽快出台。

全文如下:

关于出台出租车行业管理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关于出台出租车行业管理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标准。一是2011年出台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分别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服务质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二是2013年出台了国家标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13),其中对于出租汽车运输车辆、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运输安全都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规范;三是2014年出台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于保障乘客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两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加剧了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联合工作组,抓紧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研究起草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密切配合,推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尽快出台。

关于立法治理专车市场的提案

关于立法治理专车市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网络约租车运营模式是新时期现代信息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创新应用,对提高出行效率、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满足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网络约租车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发展定位不清晰、责任主体难以落实、私人小客车大量接入、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起草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提供网络约租车服务平台企业是网络约租车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二是要保障乘客安全,加强网络约租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禁止非营运车辆接入经营。三是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要承担主体责任。四是要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要遵守运输市场规则,公平规范地参与市场竞争。五是加强政府监管,将网络约租车服务纳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因势利导,建章立制,促进网络约租车规范发展。在规范网络约租车发展的同时,我部也在积极推进传统出租汽车深化改革,鼓励传统出租汽车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转型升级,改进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便捷、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关于整顿“黑出租”运客管制的提案

关于整顿“黑出租”运客管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黑出租”是一个成因复杂、涉及面广的社会问题,其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乘客安全,侵害了合法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我部和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黑出租”治理工作,将打击“黑出租”作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我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部署各地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2013年,我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通知》(厅运字〔2013〕21号),要求各地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2014年9月,我部在新颁布部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在会同公安部严厉打击“黑出租”的同时,我部正在研究加快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系统分析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化解历史矛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加强执法协作、信息沟通,进一步加大对“黑出租”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我部将加快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更好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根除“黑出租”生存土壤。此外,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还将加强对乘坐“黑车”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乘客自觉抵制乘坐“黑出租”。

关于规范出租车叫车软件的提案

关于规范出租车叫车软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回归大众出租汽车属于公共客运服务的性质认识的建议。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定位问题,目前主要有主张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和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三种观点。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关键是要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城市发展水平,并随着城市公共交通的不断完善,应将我国现阶段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为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便捷运输服务,主要满足社会公众特殊出行和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群体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出行需要,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

二、关于扭转滴滴打车影响近一半消费者权益的不公状况的建议。自手机召车软件在我国推广应用以来,确实存在司机有时只接手机订单,加剧了部分未使用打车软件乘客的打车困难等问题,因此,我部在鼓励打车软件有序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规范服务,出台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着力营造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发展人工电话召车,为不使用手机软件召车的乘客提供基本电召服务,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出行服务。

三、关于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的建议。您在提案中关于组建一体化叫车预约服务平台等建议,我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手机召车等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方式统筹考虑,有效保障群众公平享有便利出行服务。目前,我部已成立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小组,正着手深入研究分析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研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措施,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促进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协调有序发展,推动建立高品质、差异化、多形式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关于出台小客车合乘(拼车)指导意见

关于出台《小客车合乘(拼车)指导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小客车合乘(拼车)对于方便公众出行、提高道路和车辆资源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缓解“打车难”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小客车合乘出行较为普遍。近年来,随着“低碳出行”理念的普及,小客车合乘出行也逐渐为我国公众所接受。我部鼓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共享,鼓励市民合乘(拼车)出行。但小客车合乘(拼车)在发展中也暴露出运输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私家车以共享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等突出问题,侵害了乘客和合法运营车辆的权益,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亟需进行规范。

小客车合乘(拼车)属于新生事物,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管理部门等各方认识尚未一致,涉及的管理部门也较多,需要继续系统研究、深入探讨,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据交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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