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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突破山区农村普法瓶颈之对策

2015-10-12 09: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90|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靖西县司法局 巴耀文|来自: 佳广网

摘要: 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农村社会稳定之根本。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理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
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农村社会稳定之根本。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理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得尤为重要,具有时代紧迫性。

自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至今全国已实施了全民普法教育六个五年规划,历时了整整30年时间。期间,农民一直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普法的重点对象加以关注,不断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出台多项农村普法工作制度,创新农村普法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有力的推进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广大农村的普法氛围逐步形成,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国家法律得以较好的普及,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渐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的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与能力不断提升,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这是值得欣慰的。但是,毋庸讳言,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变革的冲击,山区农村特别是偏远的大石山区农村的普法教育现状不尽人意、令人堪忧,山区农村的普法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的一些问题已成为制约山区农村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主要瓶颈,阻碍了基层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进程。

笔者曾在基层从事多年的普法教育工作,对农村普法工作有较多的接触。本文拟通过对山区农村普法现状及其成因的剖析,找出制约山区农村普法工作的瓶颈,并大胆探讨突破山区农村普法瓶颈的对策,希望对推进山区农村普法工作有所帮助。

笔者所工作的县份是一个边境县,与越南山水相连,边境线长152.5公里,全县共辖19个乡(镇)291个行政村2356个自然屯,总面积3322平方公里,总人口67万人,其中边境乡(镇)6个共64个行政村,壮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9.4%,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90%,是所属省边境县市中人口最多的县份,也是全国典型的壮族人口聚居县和农业大县。该县属喀斯特地形地貌,石山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73%,绝大多数农村地处偏远的大石山区。由于农村区域广阔、人口众多、文化层次低、普法队伍薄弱、普法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对推进全县农村普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一、山区农村普法教育现状

当前,由于农村普法工作力度不够,山区农村普法工作的现状与时代要求差距很大,令人担忧,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众对普法教育态度冷漠。在偏远山区的农村里,还存在着严重的“人治”思维和现象,一旦出现纠纷,有的利用在村外当官的亲属通过关系、人情来解决问题;有的以势压人,变亏为理,恐吓威胁,强行解决,那些势单力薄的一方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敢怒不敢言;有的动辄就上访,认为通过“闹”可以解决问题,等等,使多数群众不相信法律,有问题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漫长的诉讼和高额的费用以及一些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良现象也让群众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思想,所以一提到学法就认为没必要,与己无关,不关心,也不参与。

(二)偏远山区农村普法工作几乎为“零”。由于地处偏僻,远离城乡,人口稀少,当地政府年度工作中对这些偏远山区村屯的普法工作既无计划,也无暇顾及或者忽略不做或者“遗忘”了,有关部门也不会组织人员到这些村屯开展学法活动,而本村组干部既无力也无心组织学法活动,造成这些偏远山区的村屯成为普法盲点、死角,无人问津。

(三)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较为突出。除了上级重点打造的普法试点村屯外,一些地方日常并没有组织开展农村普法活动,仅仅在上级部门检查或某个特别时段才简单地做些法治宣传,比如挂条横幅、设个咨询台、发点宣传资料之类的,或者跟村组干部强调和布置一下就算完事,一转身,村干部也把普法工作丢在脑后不管了,或者组织一些人员做些假材料应付上级检查,等等,而在一些村街投资建立起来的诸如法律辅导站、普法夜校、普法中心户、法律服务站等之类的普法阵地,犹如摆设一样或者被当作仓库堆放杂物,没有开展过普法活动,未起到法治宣传阵地的应有作用,这些地方的农村普法工作出现图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只做表面文章,没有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

(四)普法基础设施设备薄弱。按照农村法治宣传“六个一”阵地建设要求,每个村、街都应该建立有一个法律辅导站或普法夜校、一个固定法治宣传栏、一个法律服务室、一个纠纷调解室、一个法律图书角、一个普法中心户,但由于经费不足、场地有限,除一些重点村(街、社区)和部门示范点外,全县291个村(街、社区)难以全部推行,即使是重点村(街、社区)和部门示范点,也没有独立的法治宣传阵地,一般都是几个职能工作合用一个办公室,如法律辅导站与村委会议室合一、法治宣传栏与其他宣传栏共用等;而多数村(街、社区)只是设立“六个一”当中的一个或两个工作室,如纠纷调解室、宣传栏等,有些村(街、社区)甚至没有一样办公设施;而且,从乡镇一级到村一级,一些基本的宣传设备如宣传车、照相机、摄像机、广播、电视、音响等都没有配备,笔墨纸砚等也无力购买,村务经费更是捉襟见肘,难以支付日常法治宣传费用。农村普法基础设施、设备以及公务用品缺乏、薄弱,使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的法治宣传工作难以开花结果。

(五)农村法治宣传形式单一、内容枯燥。长时间以来,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一直遵循传统的宣传方式,比如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发资料、喇叭广播、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摆设咨询点等,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简单古板,缺乏时代气息,没有新鲜感,与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农民对法律的需求不相适应,难以激发群众参与学法活动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形式单调的宣传教育方法,给人的感觉是走过场、搞形式,影响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而一些培训班的教员或者下村宣传的工作人员照本宣科,按照讲稿通读一遍,没有发挥,死板、僵硬,加之编写的讲稿笼统,没有针对性,不明白农民群众的需要,与农村实际脱节,缺乏实用性和趣味性,群众提不起学法兴趣,不理解,听不进,宣讲效果低;一些宣传读物、辅导资料理论性强,即使是以案说法,也是条条框框,不适合群众口味,以当前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难以理解,普法读物成为“天书”,起不到普法作用;宣传牌、横幅等口号式的宣传内容和归纳式的宣传术语,让群众不知所指,群众学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达不到传播法律知识的目的。

二、制约山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瓶颈

山区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上述这些状况,究其原因,不外乎几个因素,它是造成山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难以推进的主要瓶颈:

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特别是对农村普法的认识严重不到位,而且在普法教育中严重缺位。认识不到位是对法治建设在推动中国社会进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正确的认识和估价,特别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中,没有真正认识到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严重缺位是部分领导干部在法治教育活动中没有发挥领导干部引领示范带头作用,有时候台上讲的头头是道,台下却无任何实际行动。比如,多年来推行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工作制度,许多工作还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多数领导没有深入联系点开展活动,甚至有些领导压根就不知道自己的联系点在哪。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重人治、轻法治”、“权大于法”等等这种人治大于法治的传统封建意识,产生轻视法律的不良现象。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存在严重的“普法无用论”思想,对普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过低,工作中以经济建设为重,忽视意识形态建设,认为只有完成经济指标才能突显成效,而对普法教育工作则可有可无,学不学不重要,对农村普法工作应付了事,没有认真开展相关学法活动,一些乡镇以发展经济或者其他工作忙为借口,只注重经济建设,或者将精力投到其他方面,忽略了农村普法工作,同时,在用人机制上或者年度考核上,一般也是重点考核在经济建设中的贡献,无形中也使普法工作在机制建设上得不到足够的重视。领导干部的这些认识偏差,导致了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重视、不关注,使一些地方或单位的普法工作得不到很好的开展,一年当中甚至于多年来都未有计划的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多数村干部更未谈过普法,群众也不懂得有普法这一回事。加之农村群众对学法的冷漠,造成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的普法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既无人问津,也无人组织,组织领导不得力,普法工作摆不上位置,年初无计划,年终无总结,工作盲目,许多村“两委”干部对普法工作漠不关心,遇到上级检查就动一动,完全处于“推一步走一步”的应付状态,甚至以假材料应付检查,敷衍了事,普法工作在边远山区农村的知晓率低,参与率更低。

二是责任意识不强。自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县、乡镇、村屯及各部门都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组织。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这些工作职责多数停留在书面上,没有认真去执行落实,没有实际成效,多数普法成员单位并不了解自己的职责,有些单位虽然了解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各乡镇虽然都建立了普法组织机构,但多数机构却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无计划,无方案,无检查,无考核;肩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能的司法所多数将精力投到纠纷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业务上,没有很好的平衡各项业务工作,他们认为:只要矛盾纠纷化解了、社区矫正和解教人员管教安置好了,就能减少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硬”的方面不出事,自身政治命运就安全了,其他工作可以忽略不做;一些司法所负责人、工作人员把大量的时间花在的办案、调查、开庭等法律服务“创收”方面,无暇顾及纯行政业务的、见效慢的普法工作;个别司法所认为所辖区域远离县城,“山高皇帝远”,很少有上级领导来检查,存在侥幸心理,等等,久而久之,在这些司法所中,日常不开展普法活动,年底以假材料对付上级检查形成了普遍现象,正是多年来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农村普法工作的淡漠,贻害了一方的普法工作,导致当地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停止不前,未取得实效,而业务主管部门在阶段或者年度检查、考核时并没有按照要求和目标管理指标严格考评,争一只眼闭一只眼,怕伤感情,怕得罪人,怕打击工作积极性,也是个别司法所产生普法工作做和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的毫无责任心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乡镇政府、人大对当地普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也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同时,在村一级,村委编制中并不设立普法工作机构,这也使得基层干部有一种普法工作不重要的感觉,由于普法工作无牌、无办公室、无专门人员,在所有工作都压在村“两委”几个人身上的情况下,村干部只能选择重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方面,不想抽出时间安排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而且在普法工作无用论思想的影响下,便无意识去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基本上属于放弃状态,可有可无。这些责任意识不强、只重“硬件”不重“软件”的心态反应,造成当地普法工作滞后,甚至没有开展,特别是山区农村更遭其害。

三是普法教育缺乏创新。一些部门、乡镇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新变化和农村实际而采取对应的新方式开展普法教育,也没有深入农村调研了解掌握当今村民对法律的需求和对法治文化的渴望,而是凭着想象和自己单方需求做计划、定标准,学法内容与群众需要相背离,方式上依然沿用开开会、讲讲课、广播、发资料、解答咨询等传统做法,炒旧菜,没新意,没有结合实际挖掘农村普法潜力,没有将法治文化融入地方民俗风情、民族文化、乡村文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当中,没有抓住农村普法主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活动缺乏针对性,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往往造成法治宣传与农村实际需求相脱离,群众参与学法热情不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达不到普法效果。

四是农村普法队伍素质不高。目前,承担农村法治宣传工作主要是村委干部、驻村干部、本村教师、退休干部等人员,这些人员由于受到文化程度和法律水平的限制,法律知识面不宽,法理理解能力有限,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农民学法的兴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普及质量和效果;同时,由于没有专项工作报酬,农村干部对普法工作没有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意识不强,加上村一级普法工作无硬性指标,在经济建设等其他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普法工作停留在“挤牙膏式”状态,推一推,动一动,可有可无,应付了事,甚至有些偏远的山村几年来都没有开展一次法治宣传活动;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单位,由于人员少,辖区广,鞭长莫及,没有顾及到偏远农村的法治教育工作,加上一些司法所人员在普法工作上存在错误认识,没有真正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的深入村屯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导致农村普法死角、死面严重。

五是农村文化层次偏低。在农村特别是偏远的山区农村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家庭条件差、交通状况落后、教育环境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多数村民没有经历过学前教育,有些学生从小学升入初中之后,未等毕业就中途缀学在家或外出打工挣钱,造成农村文化层次偏低,小学、初中学历占绝大多数,甚至文盲人员比例也不小,因此对法律知识难以理解,学不进去,兴趣不高,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六是组织群众学法难度大。该县由于受自然环境、历史条件制约和多年边境战事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目前尚属国家重点扶贫县之一,多数村屯地处偏远的大石山区,交通不便,人居分散,不利于集中学法;同时,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及农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千家万户由集体统一经营变为各家各户分散经营,各自生产经营项目多种多样,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很少,农村多数青壮年劳动力为了改变家庭经济状况,过年过节后纷纷外出打工,有的甚至常住外地不回家,家里留下的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农忙时抢种抢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其他时间忙着农活、料理家事、照顾小孩,一年到头很少有空闲的时间坐下来,普法时间难以安排。而外出务工人员常年在外,就业单位又没有对他们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回家的时间短暂,更难集中他们学法,外出务工人员成了普法的新盲区。另外,由于在家的多数村民文化程度低、年龄老化、认知水平差异大,面对法律知识,看不懂,听不进,无兴趣,造成组织学法无人响应,集中学法难度大。

七是农村普法经费投入少。由于县财政较为困难,真正投入农村普法工作的经费很少,虽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尽量的从本乡镇、本单位公务经费中挤出一点,但面对全县291个行政村2356个自然屯农村人口占总人口73%以上的大县,年度不足十万块钱的普法经费难以满足包括普法阵地建设、宣传活动费用、法治宣传员报酬等在内的所有开支,这点经费犹如“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农村普法工作对经费的需求,一些宣传设备如宣传车、投影机、照相机等基本的设备无法购置,日常宣传活动、法律培训等所需的宣传资料、法律读本等较为缺乏,不少地方普法工作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由于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活动经费无法得到保障,造成大量的农村普法工作无法开展和推进,更难实现农村普法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八是普法考核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功能作用。长期以来,为有效推进全县普法工作,该县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普法工作制度,加强普法工作机制建设,如普法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考核考评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工作奖惩制度等等,但多数工作制度仅停留在文件上,未得到贯彻执行,形同虚设,不发挥作用。比如:成员单位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但却各自为战,互不沟通,部门之间协调脱节,没有做到在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导致普法工作目标不明,任务不清,实效不大;各项制度制定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但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原因是相关具体的工作未列入考评内容,仅作日常一般性工作要求,可做可不做,造成一些乡镇、单位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良认识,出现工作不作为现象;普法宣传教育只注重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对具体实施缺乏严格的监督、考核和验收机制,一些监督、考核和验收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一般都是例行年度检查工作,走一遍做个样子,没有严格检查考核,认真落实有关制度,或碍于情面,不敢下手,对熟人网开一面,提醒提醒便罢了,使制度流于形式,存在着推推动动、不推不动、上面热、下面凉的现象,造成一些乡镇、单位蒙混过关,应付了事,普法工作难以实质推进,或者在检查当中发现问题,仅作个通报了结,未对整改工作跟踪检查,未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全县还没有单项的普法考核奖惩机制,目前各乡镇、各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仅有普法参学率、参考率、合格率这一方面列入全县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一般分值仅占3-5分左右,而且在综合评分时,往往被忽略不计,不作为重要评分依据,个别乡镇或单位在年度工作中如果被认为对全县有突出贡献的,基本上不受普法考评分的影响,而由于普法工作内容多,包括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活动、普法教育等大量的工作,也不可能都列入全县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之中,因此,导致各乡镇、各单位年度普法工作中只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年度普法学习考试,其他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等项工作视情况开展,甚至不开展,也不会影响单位年度考核结果。而司法行政系统的检查考核属部门检查,虽代表全县或本乡镇普法工作,但考核结果约束力不大,处罚不严。同时,在奖励方面,评上先进的单位、个人仅有精神鼓励,没有资金奖励,起不到激励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乡镇、单位和干部职工的普法工作积极性、参与性和创造性,影响了全县普法工作的平衡发展;同时,虽然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考核制度中,明确规定普法情况作为干部职工任用、聘请、晋升、提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考核部门并没有足够的考虑这方面的内容。由于这些普法工作机制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普法工作只是在行政命令下被动的开展,在普法检查中或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形式大于内容,务虚的多,务实的少,这就导致了对普法教育工作重视不够,也正因为这样养成了部分乡镇、单位及一些领导在抓工作时更多的是抓经济建设而忽视普法教育的不平衡局面,普法工作收效甚微,更不利于远在山区农村的普法工作。

三、突破山区农村普法瓶颈的对策

如何打破山区农村普法瓶颈,从根本上扭转山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不良现状,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拙见,以供探讨:

(一)提高第一把手普法认识,增强领导普法责任意识。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各乡镇、各部门第一把手的普法认识,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这个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对法治宣传教育这个基础性作用的认识,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法治论坛、任前法律考试、任时宪法宣誓等平台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时代意识,要充分发挥党校法治理论培训阵地的重要作用,时刻提醒领导干部关注法治教育工作;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担当起组织协调好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责任,做好计划,认真部署,扎扎实实抓好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要提高司法所对普法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法治宣传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普法工作任务。通过多方面的努力,确实提高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这项“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基层法治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意识,只有各级领导干部普法意识提高了,才会从各方面给予普法教育工作足够的重视,各项普法工作才会得到深入推进,这是加强普法工作特别是农村普法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培植队伍,强化人力保障。任何事情都要有人去做,普法教育工作也不例外,如何培育好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通、能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的普法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当前,该县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普法讲师团、法制副校长、工青妇团体、驻村干部、法律工作者、山歌文艺团体、运输公司等八支法治宣传“轻骑队”,在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自身业务限制,只能是配合专项主题活动临时开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法治教育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就地取“才”,吸收驻村干部、村委干部、本村退休干部、当地村校教师、退伍军人、在村里有影响力的人等为骨干,从基层一线培养普法队伍,因为他们生产生活工作在基层,具有与群众接触最密切、交流最多、最了解群众需求的无可替代的特点,相对于农村基层他们也具有较高的文化学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有较好的宣传能力和影响力,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容易理解法律理论,容易发动、组织群众参与学法活动。要建立好农村普法队伍,让它真正成为一支业务素质高、责任意识强、具有战斗力的法治宣传队伍,首先要在县一级建立一个普法培训机构,这个培训机构应该由党校法律教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专门负责农村普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对乡镇、村组法治宣传员进行法治理论、国家政策、法律知识、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政策宣传水平和工作方法,确保普法队伍中每个法律宣传员肚子里有优质的“墨水”、有创新的思想、有前瞻的眼光;同时,要建立好农村普法队伍各项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激励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通过支付报酬、资金奖励、物质奖励等方式激励农村法治宣传员更好的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尽心尽责,做出实效。唯有培养好一支就地取“才”、责任心强、热心法治宣传、熟悉普法业务、作风扎实、乐于奉献、常年活跃在基层的法治宣传队伍,农村普法工作才有希望。

(三)设定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多年来农村普法工作难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费方面得不到保障,投入少,甚至没有投入,一方面是因为县财政困难和各乡镇、各部门公务经费紧缺,另一方面主要是一些领导和部分乡镇、单位对农村法治教育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认识而没有投入。没有经费作保障,农村没有能力自购宣传设备、普法基础设施建不起来、工作报酬得不到落实等等,农村普法工作缺乏必要的条件,基层法治宣传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难以组织和开展。因此,应该建立一套农村普法经费专项机制,将农村普法经费从全县普法经费中分离单设一项,并按农村总人口一定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公务经费中单独列支一定的农村普法经费,做好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实行农村普法经费年审制度,将农村普法经费作为年度财政审核内容单项检查,实行责任追究,确保经费实实在在用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上。

(四)丰富载体,创新工作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单一务农的生产经营结构被打破,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发展,使农民从业趋于多样化。除传统的农、林、牧、副、渔等产业外,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比例逐渐增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增多,这种纷繁复杂的从业格局给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在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山区的农村,更要注重本地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的特点,根据不同层次农民的学法需要,突破原有的惯性思维模式,创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良性循环。要改变农村较为古板的宣传形式,改变过去农村普法宣传形式单一、陈旧、枯燥、理论性太强的现状,实现农村普法方式的多样性和趣味性。针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采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漫画、文艺、山歌等群众喜爱的形式,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形象幽默、朗朗上口的群众性语言,寓教于乐,让农民听得懂、学得进、记得住。在坚持宣传车巡回广播、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资料、赠送图书、解答咨询、墙板报、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积极打造具有传播快、覆盖面广特点的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农村法治视频专栏、农村普法讲坛、手机报等新媒体普法平台,加大法律辅导站、法律服务站、法律援助站、纠纷调解室、普法中心户、法律夜校等农村普法阵地建设力度,做到法治文化与民俗风情等乡村文化的高度融合,抓住传统节日务工人员返乡、人群集中的时机,开展适合农村以及农民群众需要的法治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爱的山歌、民间文艺、民族土戏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提高农民群众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意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投入资金建设村级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走廊、法治文化园等,既美化乡村环境,又达到法律宣传潜移默化的效果,让群众在休闲散步当中学到相关法律知识,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农村法治宣传氛围。

(五)加强调研,注重实效。要不断的深入农村开展普法调研活动,及时发现农村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掌握农村的法律需求,提出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法,为党委政府制定、部署农村普法工作提供真实的、客观的有力依据,确保农村普法工作不脱离实际,真正取得实效。
(六)健全机制,强化考核监督功能。一是建立健全农村普法工作考核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制定一套农村普法工作考核考评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以及干部职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参优评先以及领导干部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公正对待,奖罚分明,对于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除了颁发证书之外,还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物质奖励,更好的提高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普法工作单项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问责制。将农村普法工作从总体普法工作中分离出来作为单项目标进行管理,制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细则,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其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实行等级淘汰制,一旦农村普法工作考评未达合格以上的,将取消参与年度绩效优秀等级的评定资格。同时,要加强基层司法所作为推进农村普法教育工作职能单位的履职责任,建立一套问责机制,对司法所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中存在不请示汇报,任务未落实,活动未开展,检查时以虚假材料应付了事的,可约谈戒勉,累计警告达两次及以上的,可考虑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司法行政队伍。三是建立健全农村普法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确定乡镇和部门“一把手”为农村普法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配置专职工作人员,成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落实抓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职责,强化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对农村普法工作无计划、未落实、不开展、无效果的乡镇和部门,要追究乡镇和部门第一把手与分管领导以及领导班子的责任,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农村普法工作考评不合格的,不得提拨重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实行农村普法教育“一票否决”,更好的推进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农村普法工作考核监督跟踪回访制和连带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关应该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监督考核机关的跟踪回访工作应该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以增强监督考核机关责任意识。同时,对被考核单位在年度农村普法工作中被举报未开展工作或者存在虚假情况而在绩效考评中被扣分的,负责该乡镇、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关也应该受到牵连,视情况给予相应扣分,取消本单位参与评优评先资格,使监督考核工作与被监督考核对象挂钩,承担连带责任,切实发挥监督考评的功能效应,这是确保农村普法工作有效推进的内在动力。

总之,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的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广大干部职工和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才能使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创新、深化和取得成效,才能更好的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的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建设一个文明、和谐、安宁、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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