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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看守所管理机制的创新

2015-11-24 11: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26| 评论: 0|原作者: 李彦民|来自: 佳广网

摘要: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总结看守所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看守所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国外监所管理的有益成果,紧紧围绕 ...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总结看守所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看守所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国外监所管理的有益成果,紧紧围绕建设安全、文明看守所的工作目标,以解决执法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人权保障机制、服务诉讼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健全执法管理体系,精心谋划,系统推进,全面提高看守所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创新安全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和分别管理机制。对在押人员实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分别管理,就是根据在押人员的涉案性质、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和现实表现等,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筛查出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实施有效管控,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时效性。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就是要关口前移,提前把重点人员筛查出来,从源头上采取管控措施。

二是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对重点人员、初入所人员、特殊案情人员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可以及时排除隐患,降低安全风险。管教民警应当成为心理干预的主力军,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化解不良心理。要积极支持监管民警取得心理咨询师的资质,倡导民警学习心理学知识,了解并能使用心理测量的方法,掌握心理咨询的技能,及时对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进行心理干预,排除安全隐患。

三是进一步推动勤务模式改革。大型、特大型看守所必须实行分监区管理,或者实行管教、巡视监控等专业分工;对中、小型看守所,也应当实行管教专业化,强化管教职能,强调在押人员动态信息的及时掌握和处置。进一步提出了合理设定巡控民警的工作时间,按照《看守所执法细则》的要求,同一巡控组白天不能连续工作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保证民警充足的体力和精力。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

一是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告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使其知晓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国际通用的准则。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监管局下发的《看守所向在押人员告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求,统一告知的形式,规范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并完善救济渠道,使入所告知制度真正能起到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作用。各地的监管场所要对监室里面哪些制度上墙,进行科学的规范,同时要整齐划一。

二是改革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一日生活安排,既是看守所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在押人员权益保障的重要体现。必须要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每日上、下午应当各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室外活动,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以保证其拥有健康的体质,减少患病。看守所日常管理不能带有惩罚性。我们改革创新,就是要保持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彻底摒弃和改革一些不合时宜的管理方式。要取消坐板、反省等易造成在押人员反感、对立的做法。增加其娱乐、自由学习时间,适时播放音乐。

三是规范监区文化建设。要重视并加强监区文化建设,标语、标识等应当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能带有有罪推定或者歧视的内容。提倡在监区张贴一些积极向上的名言警句、书画作品,对在押人员树立法治、公平公正、积极向上的信心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四是推行在押人员视频会见。看守所应当设立单向视频会见室,安排在押人员家属单向视频会见。所谓单向,即是家属可以看见在押人员,但在押人员不能看见家属,既消除了家属对在押人员在所内生活的担心,也可以防止影响案件侦查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也不能操作为在押人员看见家属而家属看不见在押人员,以防止串供、翻供问题。对于留所服刑罪犯,可通过互联网实行双向视频会见。

三、创新服务诉讼机制

一是公布联络电话。每个看守所都要至少向社会公布一部联系电话,并公布电话的值守时间,有条件的可设置语音提示电话。对值守人员要进行培训,保证能够及时准确答复有关问题。

二是推行办案单位提讯、提审以及律师会见预约制度。实行办案预约制度,可以有效节省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案人员和律师的等候时间,特别是对于大型以上看守所十分必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网上预约的方式,由看守所根据预约的时间,事先做好准备和安排,为办案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是完善接待设施。看守所应当设立接待厅,接待厅内应当公布接待的程序和规定,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电子触摸屏,便于来所办事人员查询有关程序和规定。接待厅内应当配备座椅、笔、纸、饮用水等接待设施。在接待大厅或者其他适当位置设置储物柜,方便来所人员存储个人物品,既可防止违禁物品带入监区,也有利于保护来所人员的个人隐私。

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继续完善对社会开放机制。要继续加大对社会开放的力度,全面规范对社会开放工作,统一开放的内容、方式方法。今年底,三级以上的看守所全部要对社会开放,没有开放的,考核要扣分;明年底达不到三级以上的看守所,一律停止收押。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的主要对象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律师、在押人员家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应当常态化,不宜搞集中开放、运动式开放。

二是建立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收押时,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告知,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其他诉求时,有权进行投诉。看守所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所领导、民警、驻所检察官制度。要设立报告装置、检察信箱、投诉信箱,方便在押人员投诉。对在押人员的投诉,看守所要认真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要向投诉人反馈。要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详细记载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人、调查和反馈情况等。

三是建立特邀监督员日常巡查机制。严格执行《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规定》,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促使看守所工作更多地与社会沟通,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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