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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醉驾丢了父亲的命自己被判了刑

2016-1-28 08:3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68|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来自: 佳广网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那坡县坡荷乡周某应该懂得上述交通法规,但他视法律当儿戏。2015年7月29日2时11分,周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父亲周某某和本屯村民许某由广西那坡县城厢镇白马路往省道320线靖西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320线73km+310m叉路口时,与从广西靖西县方向往云南富宁县方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父亲周某某死亡、其本人和许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故障。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9.2mg/100ml.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周某酒醉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仅造成自己的父亲因此而死亡,自己也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的有关规定,那坡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周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服从,并在法院的限期内到那坡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虽然,如果周某在缓期期间没有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免除到高墙电网的监狱里面去服刑。但为期一年的矫正约束是必须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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