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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拐卖越籍妇女 案发被抓一起被判刑

2016-2-17 09: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50|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来自: 佳广网

摘要: 为了生活、为了致富,有人卖瓜子,有人卖红著,更有人起早贪黑干重活卖苦力,这就是在法律允许和规范的范围内,每获得的一分钱都是合法的,就是能每天收入成千上万也是你的本事。因为有付出就必然会得到回报,是无可 ...
为了生活、为了致富,有人卖瓜子,有人卖红著,更有人起早贪黑干重活卖苦力,这就是在法律允许和规范的范围内,每获得的一分钱都是合法的,就是能每天收入成千上万也是你的本事。因为有付出就必然会得到回报,是无可非议的。但现实中,有一些人也想一夜暴富,把心思用在歪门邪道,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上。广西那坡县的梁某、陶某把拐卖人口作为他们的“致富经”,其结果是触犯刑律终获刑。

2014年8月1日,“阿明”(在逃)通过电话联系那坡县陶某以到中国打工为名,让陶某到那坡县百省乡某屯将两名越南妇女覃某某、岑某某骗至那坡县城。2014年8月3日,“阿明”伙同一广东籍男子从广东坐班车到那坡县汽车站,与陶某及两名越南女子见面后,将覃某某、岑某某骗至广东省化州市某镇某村的家中。之后,“阿明”伙同梁某以18000元的价格将覃某某卖给邻村的黄某做妻子。两日后,“阿明”又以9800元的价格将岑某某卖给家住附近村的王某做妻子。事后, “阿明”给了陶某3000元的好处费。案发后不久,梁某及陶某被抓获归案,两名越南女子覃某某、岑某某也被当地公安机关解救送回越南。

梁某、陶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送、贩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了拐卖妇女罪。那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梁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陶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案的“阿明”虽然负案在逃,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将和梁某、陶某样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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