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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走火致人死亡 畏罪自杀未遂终获刑

2016-2-17 16: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34|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来自: 佳广网

摘要: 我国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的管制,特别是枪支更是以法律的形式严加规范、严加管制。凡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就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 ...
我国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的管制,特别是枪支更是以法律的形式严加规范、严加管制。凡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就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纪守法,敬畏法律。但是,一些人貌视法律,私藏、非法持有枪支。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村民勇某某为了打猎花了250元从越南人买了一把猎枪,并把该枪支藏放在他家的菜园里。2015年2月22日晚8时许,勇某某吃完晚饭后就到菜园拿出猎枪打算上山打猎,他在离家不远的后山坡上逛了一圈没有发现什么猎物,勇某某就下山了。在回家的路上勇某某遇见了同村的文某某和其男友,文某某与勇某某闲聊了一下便随男友往其家方向走去,当勇某某走在他们后面五六米处时,他随手将手上的枪支往自己的肩膀放去,这时猎枪突然响了,只见一股烟打到文某某的后背上,文某某随后往前倒下。勇某某见自己枪打中人,他很害怕,于是就跑到山上躲了起来。在山上,勇某某想到自己的枪支打中人,回去一定挨父母骂,自己也挨坐牢,勇某某越想越害怕,于是他将枪支装上火药和钢珠,把枪支放在一根树丫上,用自己的脚扣动枪支扳机打算自杀,以逃避家人的遣责和法律的惩罚。但也许是命不该绝,勇某某连扣两次扳机枪支都没有响,于是他便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又躲进草丛里,妄想待机往外地潜逃。2015年2月23日下午,经公安机关的严密搜索,在山上将勇某某捕获归案。

经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勇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勇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勇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勇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那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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