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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开具假存单骗取储户千万元

2016-4-12 17:1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93| 评论: 0|原作者: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夏令贤|来自: 佳广网

摘要: 身为河南省睢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的李某,居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具假存单,骗取储户千万元。1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
身为河南省睢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的李某,居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具假存单,骗取储户千万元。1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6日、9日,睢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原主任徐某(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吸收外地客户吴某资金人民币700万元、金某等人资金人民币896万元、丁某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上述三客户在该信用社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告人李某受徐某的指使,将这些资金通过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转账到洪某、王某二人名下的银行卡里,后将银行卡交给徐某保管,而并没有记入该信用社的账目。之后,被告人李某与徐某向三客户开具了同等数额的假存单。案发前,吴某存入的700万元及金某存入的896万元已返还。案发后,徐某外逃,现仍有丁某的150万元未返还,给客户和该信用合作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睢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对吸收客户的资金理应按职业操作章程入账却伙同他人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而未记入法定账目,数额特别巨大,给客户和所在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且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理财须谨慎,要禁得住各种诱惑,时刻提醒自己“天上不会掉馅饼”,对“小本投资、高额回报”的言论更要予以冷静分析,以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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