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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寻求刺激生子 明某被判支付抚养费

2016-4-14 10:1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65|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来自: 佳广网

摘要: 2011年明某与秀某在驾校学车时认识后恋爱同居,2013年生育一男孩,取名东某。孩子出生后,明某迟迟不愿与秀某领证结婚,秀某方知明某已婚。秀某便与明某分手,孩子一直由秀某监护抚养,但双方一直因孩子的抚养问题争 ...
2011年明某与秀某在驾校学车时认识后恋爱同居,2013年生育一男孩,取名东某。孩子出生后,明某迟迟不愿与秀某领证结婚,秀某方知明某已婚。秀某便与明某分手,孩子一直由秀某监护抚养,但双方一直因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秀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明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庭审中,明某坚持由其监护抚养孩子并承担抚养费。广西那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该案中,东某出生以来一直跟随秀某生活,且明某已有婚生子女,为使东某有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东某由秀某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庭审中明某承认其收入稳定,每月收入9000元以上,有能力承担东某每月抚养费2000元。据此,那坡法院依法判决孩子东某由秀某监护抚养,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东某年满18周岁止。

“夹着一块眼盯另一块,心里又想着一块。”这句俗语是民间形容那些贪婪之人吃饭的浪狼狈相。明某自己已婚生子,是一个有家室的人。却欺骗、玩弄她人感情,寻觅婚外性刺激,导致生育了婚外子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故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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