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河南省延津县城关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 城关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因邪教组织罪于2015年5月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城关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人员,但周某仍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鉴于周某的行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先后给予了周某三次警告。三次警告后,周某依然我行我素,不请假、不报到。城关司法所将该情况向县司法局做了汇报,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提请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日前,延津县司法局与县检察院、公安局通力配合下,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送交监狱执行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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