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行驶至村口,将骑电动三轮车的老汉撞伤导致其死亡,被告人安某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5月23号,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1月13日15时许,在河南省开封市S219省道附近,被告人安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机动车道内被害人任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尾部碰撞,造成任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安某当场拨打110、120。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安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2016年4月6日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一份,其中显示:被告人安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7000元整(其中已支付9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安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事后对被害人亲属积极的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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