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口头禅谁都会讲,但落在行动上有些人却觉得很难。2015年6月3日23时30分,云南省富宁县明某某酒后驾驶云HHV6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西那坡县县城方向往富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赖砖厂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广西那坡县城厢镇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桂L18K6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同时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疆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3.5mg/100ml;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1.5mg/100ml。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两人各负同等责任。 疆某某、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近日,疆某某、明某某分别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以酒助兴,喝酒未偿不可。但千万记住:别酒后开车!这样的要求和约束,都是为了你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要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而触犯刑法,更不要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人为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
|本站简介|联系我们|手机版|宇新科技 手机(V):13904299632 21122402000158 辽ICP备14018580号
GMT+8, 2024-5-11 18:13 , Processed in 0.019873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