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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监管规定 假释罪犯被收监

2016-6-7 18: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57| 评论: 0|原作者: 四川省南江县下两司法所 何卫东|来自: 佳广网

摘要: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3年8月24日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 ...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3年8月24日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到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下两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2月16日20时许,张某某在其近邻康某家吃饭期间,受康某邀请,与康某等人一同前往康某的外侄女家解决其家庭纠纷。到达目的地后,张某某与宋某发生口角,张某某便手持“火钳”对宋某和前来拉架的宋某的妻子李某以及宋某的兄弟宋某某头部进行殴打,造成宋某、宋某的妻子李某和宋某某三人轻微伤。经南江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1000元罚款。

同时,张某某的行为也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市司法局遂向原裁定假释的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该院于今日作出了对假释罪犯张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裁定。该案例也是南江县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发生的首例假释人员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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