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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以老养老”赡养纠纷引发的思考

2016-7-6 17: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89| 评论: 0|原作者: 四川省南江县司法局 青正鉴|来自: 佳广网

摘要: 目前我国人口正处于向老龄化发展阶段,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们比较理想化的社会状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 ...
目前我国人口正处于向老龄化发展阶段,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们比较理想化的社会状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许多高龄老人赡养纠纷不断,相当多的高龄老人自己的子女也年过花甲,赡养人与被赡养人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成了“以老养老”,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调解难度加大。
案例:

2016年5月11日上午,四川省南江县长赤司法所司法干警刚上班,办公室来了一位年逾90的老人。他向司法所的司法干警反映,自己的儿媳对其不尽赡养义务。

据了解,这位老汉是南江县长赤镇林家村的一位村民,老人因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大儿子在九十年代外出务工伤亡,大儿媳后来招了个上门女婿继续和老人一家一起生活,老人的土地也大多由大儿媳家耕作,小儿子以没有占到好多土地财产,自己也60多岁了,而产生赡养纠纷,而致使老汉的生活没有了着落。林家村村委会多次调解效果不大。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相当重视这个情况,立即与林家村委会取得联系,组织专业调解员前往老人家所在村社,在其周边走访,了解纠纷根源,联系两个儿媳及远嫁的两个女儿,还有老人的直系孙子,为老人的赡养问题展开大调解。

工作人员就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对于农村地区老人分家后跟谁生活就归谁赡养的传统认知,对其子女进行了情法劝导,其子女在惭愧之余纷纷表示以后一定孝顺父亲,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其孙子也表达愧疚之情,愿意协助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的爷爷。

一、“以老养老”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

(1)多子女因素。农村家庭子女多,兄弟姐妹间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尤其是在农忙时节,老人分身无术,有的子女会认为,老人帮自己做的事情少,带小孩时间少,等等状况,子女,尤其是妯娌之间经常为此扯皮,不尽赡养义务。

(2)传统思想因素。农村老人往往只将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而忽视了女儿的赡养义务,造成子女间借口拒绝承担过多赡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重男轻女现象在农村更为严重,父母往往认为女儿、女婿是外人,供养老人应该由儿子负担,导致子女之间互相推拖发生纠纷。

(3)子女先逝因素。老人随着年龄增长,自己的子女有可能因为疾病等因素,而先于自己去世。自己的儿媳可能改嫁或者招上门女婿,农村地区老人在传统封建思想的作用下还是跟随儿媳一起生活付出,这就为日后的赡养问题埋下了隐患,子女日后常以此为推脱,不尽赡养义务。更严重的是,老人年龄特别大,自己的子女全都离逝,而我们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老人的孙辈之间关系更加复杂,老人的生活医疗无法保障。

(4)法制道德观念因素。农村地区,传统封建思想严重,在赡养问题上,缺乏法制意识,尤其是上了年纪的老人由于时代因素,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更加有理难讲。农村传统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而且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子女有时年龄相差较大,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影响也较大,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5)经济因素。农村高龄老人的子女也大多步入老年,他们本身经济来源少,自己的养老问题都有点困难,就造成了子女之间的推诿,认为老人是自己的“负担”,都不想给自己加“包袱”。将老人的赡养责任推来推去,发生家庭纠纷矛盾。

二、农村地区“以老养老”赡养纠纷调解对策

赡养纠纷的解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是保证当地民风纯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助理员认为,针对农村“以老养老”赡养纠纷的特点,在调解赡养纠纷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丰富调解方法,实行“面对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家族威望调解等特色的调解法,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提高我们在赡养纠纷中的调解效率。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2)加强法制宣传。我们在调解老人赡养纠纷的时候可以充分结合我们的“法律七进”、“法律明白人”培训,在当地“以案释法”,生动地传播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净化当地的民风,提高当地村民的法制意识,减少当地类似纠纷发生。

(3)法情相结合。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4)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兜底化解。对于年纪较大,通过走访确实无赡养能力的,隔代养老也存在问题的,我们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从民政、帮扶等方面兜底解决老人养老纠纷。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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