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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靖西市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

2016-9-18 09: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39|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靖西市司法局 巴耀文|来自: 佳广网

摘要: 为加强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刑罚,广西靖西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认真制定《靖西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6年9月份开始 ...

为加强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刑罚,广西靖西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认真制定《靖西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6年9月份开始,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子监管,更好的管理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

电子监管采取电子腕表和手机定位两种方式进行,除市司法局审批免予考核人员外,本市其他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全部实施电子监管,由乡(镇)司法所进行分级管理,严管级、普管级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电子腕表定位监管,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实行手机定位监管,但下列五类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佩戴电子腕表,即犯罪性质恶劣、有再犯罪倾向、涉毒犯罪、非靖西户籍或流动性大、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被警告处分二次的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腕表的配发、拆卸工作由乡(镇)司法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一经戴上电子腕表,必须保持24小时全天候开机状态,监管系统显示电子腕表电量不足20%时,工作人员应当电话(短信)提醒一次,经提醒不及时充电导致停机无法定位的,依监管规定直接给予警告一次。对于符合实行手机定位监管条件的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如出现管理扣分情况的,即转为腕表定位监管,并不得再次申报实行手机定位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应妥善保管、规范使用电子腕表,不得人为故意干扰电子腕表正常工作,如发现有人为损坏的,除赔偿2000元外,同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取消电子腕表监管:(1)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满时,解除电子腕表监管,收回电子腕表;(2)变更居住地的,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解除电子腕表监管,收回电子腕表;(3)列为宽管级且连续6个月无扣分记录的,可申请改为手机定位监管;(4)其他确实不适宜佩戴电子腕表的,由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审批后,可改为手机定位监管。

在日常管理监控工作中,辖区司法所要坚持做到“二查一核两处理”:

“二查”即每天应该登录电子监管系统,对电子腕表定位人员分别“人员定位”查询一次;每天对电子腕表定位人员的行踪进行一次“轨迹日志管理”查询。对于违反请假制度擅自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依监管规定给予警告一次,并不准再次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的,批假权限上调一级。

“一核”即及时对电子腕表定位人员进行考核,对宽管级连续6个月未扣分的,及时申报免予腕表定位管理。

“两处理”即(1)对于电子腕表定位人员越界发生报警的,应该及时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其迅速返回管辖区,并通知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对累教不改且三次警告的,按有关规定提请收监;(2)对于电子腕表定位人员产生的其他报警情况(离线报警、拆卸报警、拆盖报警、低电报警等),应及时通过电话核实报警情况,并通过平台进行相应的处警管理。

《规定》指出: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信息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共享、查询。如其他机关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询的,必须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规定》的制定和出台,将对该市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规和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了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教和矫正工作,对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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