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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拘禁他人82小时 四名追债人纷纷获刑

2017-9-26 17: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830| 评论: 0|原作者: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翟萌 田景琰|来自: 佳广网

摘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讨债将欠钱之人拘禁起来,最终钱没要回,却因此获刑。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郝龙、赵阳、郝敬军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韩冬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讨债将欠钱之人拘禁起来,最终钱没要回,却因此获刑。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郝龙、赵阳、郝敬军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韩冬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4月1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郝龙、赵阳、韩冬、郝敬军四人驾驶一辆黑色临牌奔驰越野车,在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西12米街南口将被害人李畅强行带上车,以到开封算清李畅与郝龙及其朋友的债务纠纷为由,将李畅带到开封市鼓楼区某温泉宾馆一房间内进行看管并商谈债务清算,4月18日晚,四人又将李畅带到杏花营一家快捷宾馆继续看管。4月19日10时许,四人带李畅返回之前的温泉宾馆继续商谈,李畅写下欠郝龙297.5万元的欠条。4月20日,四人将李畅带至法院解决一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当天18时返回杏花营快捷宾馆后,郝龙被山西警方查获。

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韩冬在开封市鼓楼区杨砦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郝龙、赵阳、郝敬军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龙、赵阳、韩冬、郝敬军为索取债务,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龙、赵阳、韩冬、郝敬军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郝龙、赵阳、郝敬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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