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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分析与预防

2007-5-30 22: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20| 评论: 0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家庭、学校、社会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犯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智能化,团伙化,侵财、暴力化的特点,究其原因是心理发展不成熟,家庭教育不当,学校教育疏漏,不良社会环境的熏染,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机关等打击与预防的偏颇,监护制度存在硬伤几个方面,面对这些问题,应从加强宣传,完善法制,形成防治合力,重视家庭、学校的法制教育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几个方面进行预防,从而切实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减少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未成年   犯罪   诱因与预防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的激烈竞争,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使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社会问题也随着凸现出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多,危害程度不断升级,并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智能化,团伙化,侵财、暴力化的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家庭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分析

1、心理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危险标志。许多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这个时期是青少年人生中的黄金阶段,是一个从幼稚瞢懂的儿童向理智的青年的过度时期,他们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热情中藏着冲动的鲁莽,幼想中包含着叛逆和迷茫,虚荣心、求知欲、自尊心都在这一时期急剧的膨胀,成功欲望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思维活跃,接受新生事物快,思想上欲挣脱束缚,喜欢模仿,行为上往往进行大胆的尝试,但思想还不成熟,辩别能力差,容易受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正是由于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加之一些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使青少年对外面世界的抗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部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在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少年对犯罪事实麻木地认为只是一些小事,个人私事。据专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究其根源,主要是心理品格不成熟,是非判别能力差,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足够的判别能力,对一些社会现象认识不清,是非观,价值观扭曲,甚至以丑为美,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同时,未成年人由于体格差,心理不成熟,处于"犯罪危险年龄"段,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容易受错误的群体保护意识影响,有拉帮结派的倾向,容易导致交友不当,受到社会不良分子的引诱和利用,参与犯罪活动。

2、家庭教育的不当,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等都极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的不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亲情过剩。现在的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在生活中,父母对孩子表现出的越轨行为不给予有效的引导,往往形成偏袒纵容,“含在嘴里怕化掉,捏在手里怕扁掉”。由于过分的溺爱,导致孩子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气。二是严厉过分。一些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过于严肃,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厉之下出才子,殊不知严厉有余而慈爱不足,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情,身心的全面健全成长得不到满足。因此,导致孩子生活和学习缺泛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一些溺爱过份的孩子受不了严厉的教育,导致离家 出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三是疏于管理。一些家长因为琐务或不良行为,对孩子梳于管教,听之任之,长久下来孩子形成了诸多不良行为,这是导致孩子走上犯罪路的一个重要因素。四是家庭不和睦。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经常吵打,甚至把孩子当作出气桶,这也是诱使孩子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五是单亲家庭。一些孩子因父母离异,或者继父养母之类的原因,致使孩子家庭教育营养不良,缺泛父爱或母爱,导致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经有关人员调查,在72个未成年人的犯罪家庭中,其中58个家庭为离婚家庭,占总数的70.7%。六是不轨家庭。一些家庭,其父母平时干些伤风败俗或非法的勾当,其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也就在所难免。七是不尽义务的家庭。违背《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不让孩子读书,这是有些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方面。八是观念腐化的家庭。一些家长唯钱、权是上,只图赚钱或升官,不考虑子女的成长,以为有了大钱或大权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殊不知,孩子为祸社会,你的钱和权都是徒劳。在生存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家教功能却正在进一步的弱化。家长们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抱着重智力开发,轻道德培养的心态,在教育方法和内容上欠妥,这些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对青少年人产生了不良影响。

3、学校教育的疏漏,不良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根治。素质教育虽已实施多年,但一些学校在具体实施上还存在一些偏差。一是片面地追求升学率,人为地将班级,学生进行等级化分,使被列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受到伤害,极易造成一些学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二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学校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或缺乏针对性、实效性,造成部分学生法制意识谈薄,学习目的布正确,思想空虚,道德不健全,没有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对后进生缺少关怀和需助,批评较多关心较少,导致他们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这些学生过早涉足社会,一旦碰上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他们就成了“牺牲品”。

4、社会环境的熏染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根源。今年来,奢靡的生活方式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心灵,让一些缺乏“免疫力”的青少年在潜意识里产生了羡慕和模仿的冲动,渴望过上“灯红酒绿、自由自在”的生活, 一些休闲娱乐场所违法对未成年人开放,使有追求新异心理而又缺乏是非判断力的未成年人涉足其中,荒废学业、越陷越深。缺乏自治能力的未成年人为了满足享乐和刺激,在经济上无法保障时,便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由小到大不能自拨,成为“黄赌毒”的浮虏。所谓“教育十年功,不如社会一分钟”讲的就是不良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严重影响。不良的社会环境诱发了未成年人的错误思想倾向,一旦错误的思想认识占据其头脑,就有可能诱使其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朦胧的人生观。当今许多青少年把“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极端利已主义原则作为自己的处世哲学,把“活着就是为了享乐”奉为人生信条。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把做人的道德、崇高的理想抛诸脑后。二是江湖义气的友谊观。江湖义气是青少年犯结伙成帮的纽带,也是他们的一支精神支柱。三是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受到黑帮电影的影响,我们的未成年人盲目崇拜亡命称霸的英雄,把凶狠好斗、心狠手辣、视生命为儿戏看作是“英雄”,蔑视社会秩序,公开向法律挑战。四是盲目冲动的淫乐观。有些青少年受格调低下的小报和色情书刊、录象的影响、腐蚀,色情欲膨胀,整天想入非非,最后走入性犯罪的泥坑。

5、监护制度存在硬伤,未成年人保护乏力。现今我国的监护制度仍然存在问题:一是缺少监护监督机构监护制度执行中被打折扣;二是责任追究环节缺位,监护人违法难被法律制裁;三是民政部等机构各有专职难以承担监护人职责。由于监护制度的缺失,致使五类儿童缺乏有效的监护人保护,这都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隐患:1.被救助儿童“不愿回到父母身边”;2.流浪儿童无人监护被人利用犯罪;3.留守儿童隔代教育感觉“被遗弃”;4.服刑人员子女受到歧视成为“准孤儿”;5.被拐儿童监护问题难道了公安愁煞了福利院。

6、未成年人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不畅,法律意识淡薄。

7、打击与预防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预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面通力合作,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协调不统一的地方。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怎样处理,有时认识不统一:缓刑、不起诉适用相对少,罚金刑、实体刑适用多,违背了刑法设立罚金刑的精神和罪责自负的原则,不利于与家庭和学校的配合,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挽救。此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处理、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也不统一,普遍存在“重处罚,轻教育、挽救”的问题,而且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挽救还存在着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整个社会没有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机制,预防工作缺乏深度,缺乏合力,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挽救。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青年少是祖国的花朵,是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接班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关系每个家庭,每个单位的安全效益、关系社会的和协稳定、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因素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破坏和阻碍作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践中,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根本在教育,关健在预防,其原则是“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

(一)、强化宣传,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都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条件,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要高度重视家庭“细胞”工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肩负着直接责任。”因此,首先,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好榜样。在人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70%以上。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孩子的成长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甚至左右孩子一生的道德行为。身教远重于言教,家长要求子女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要求子女不能做的事自己坚决不做,否则,对子女的影响只能适得其反。其次,家长要与子女多沟通。俗语说“养不教,父之过”、“种田不锄一季荒,养子不教一世枉”。时下有些家庭重养轻教,只顾孩子的吃喝,疏于对孩子的品德行为教育。有的家长忙于经商交际等,把子女交给长辈,而老人疼爱不及,疏于管教,久而久之,形成任性、自以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与父母缺少交流、沟通,缺少本该有的亲情。孩子对各种信息的鉴别能力有限,如果再缺乏家长指导,便很容易误入歧途。第三,家长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在提倡教师开展经常性“家访”,多与家长联络了解学生在家学习、表现的同时,家长应主动到学校进行“校访”,经常向班主任、任课老师了解子女在校的表现,以便于矫枉过正,有针对性地在家庭中引导教育。

(三)、切实抓好校园“育苗”工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教育要坚持德育为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1、实施素质教育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素质教育是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劳动、学会审美,是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因此,实施素质教育既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需要,也是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环节。

2、立足正面教育,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学校除开设法制课而外,还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比如以孝敬教育为载体的道德教育,组织参观展览,观看预防未成年犯罪录像,编演普法、学法、用法的文艺节目,召开主题班会等,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在校园中积极营造师生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平等和谐的关系,使青少年生活在一个勤奋、求真、团结、友爱、互助的环境中,让学校的正义得到扶持,学生的人格受尊重,让他们的同情心、自尊心和爱心得到保护。

3、突出重点,狠抓后进生转化。后进生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对于后进生的教育要坚持从“管”字出发,“教”字入手,在“帮”字上下功夫,克服学校和班级的“甩包袱”思想,杜绝讽刺挖苦,挖掘其亮点,发挥其特长,加强个别教育,时时敲警钟,通过耐心仔细的谈心谈话,潜移默化的感化后进生,让成绩差的与成绩好的学生结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与班主任、校外辅导员结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与司法干警、法制副校长结对等,帮助后进生转化、进步。

4、完善法制学校办学机制,使其发挥教育作用。

(四)、加强社会“防护林”工程建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青少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防护林”工程建设,首先要以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化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来道德、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其次要加强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和社会丑陋现象,净化社会环境,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第三要抓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为他们提供更多健康、积极向上的活动空间,让青少年假期有地方可去,有事情可做,有知识可学。第四,司法机关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分析惩罚与教育的利弊,慎捕、慎诉、慎判,尽量地给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五要强化预防,建立预防网络。家庭、学校、社会之间要建立社会化的预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合力作用,认真配合,让全社会都来重视、关心并投入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来。第六要落实常抓、早抓、抓早的“三抓”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根据这一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常抓、早抓、抓早。”常抓就是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决不可忽冷热。早抓就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小抓起,从儿童就开始有意识地引导他们走上健康向上的成长道路,用好的正确的东西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影响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的行成。抓早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做到“防与治”结合。

(五)、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实施法治,充分发挥社会辅助力量。

对于儿童监护制度,专家们提出对策:一是设立专门福利性行政机构作为公职监护人;二是设立监护监督机构追究违法监护人的责任;三是完善监护制度专门立法救助保护特殊儿童;四是制定未成年人福利法体现“国家监护”原则。而在社会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志愿加入到对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中来,他们深入家庭、社区、学校,甚至各种场所之中,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和扶助,对失足青少年进行监管和挽救。如果充分发挥这些社会力量,加强民间力量与政府的协同合作,增强合力,将有效的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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