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如果朋友借钱需要人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切不可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盲目去做担保。 两年前,刘某向杨某借款56000元,并请宋某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款条。到约定还款时间后,刘某迟迟不肯归还欠款,于是杨某便将刘某和宋某一起诉至尉氏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刘某应偿还杨某56000元欠款,担保人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和宋某均未履行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刘某与宋某家中督促其履行义务,却被告知二人均在外地打工。2022年6月27日,执行干警得知宋某在家的消息后,立刻动身前往宋某家中督促其履行义务。因宋某坚持称刘某借的钱与自己无关并拒绝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便将其传唤至法院。到法院后,执行干警一方面耐心的对宋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告诉宋某如果他代替刘某履行义务,仍可依法向刘某进行追偿。经执行干警三个小时的劝导,宋某同意履行义务,并与当天下午将案款交付至申请人杨某手中。 尉氏法院持续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专项活动,在确保胜诉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高效能治理、守护人民高品质生活方面持续发力,用实际行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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