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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严禁游街示众

2010-12-12 03: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91| 评论: 0|原作者: 陈宁一|来自: 新京报

摘要: 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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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

公安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严格娱乐服务场所备案,强化保安员配备,强化治安、安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和技防建设。目前,各地公安均进行了一些尝试,娱乐场所数字信息化管理趋势逐渐清晰。

刘绍武介绍,公安部将继续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的暗访。对娱乐场所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明察加暗访。

刘绍武表示,严厉打击之后,对于娱乐行业,不是关得越多越好,而是合法经营的越多越好。

开展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

11日,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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