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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1-1-1 05: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19| 评论: 4|原作者: 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来自: 辽宁省司法厅网站

摘要: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得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努力开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 资料图片 摄影:杜雪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得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强化政治意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用感
  当前,中国正处于发展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国家为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构建了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调解方式并存的“大调解”格局。在“大调解”格局中,人民调解是基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方式,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是我国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使用感。
  人民调解法是一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一部良法。人民调解法在坚持人民调解本质属性、保持特色与传统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以宪法为依据,完整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不断增多。党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优势。人民调解法贯彻了“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特色和优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把握立法精髓,增强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要把握立法精髓,全面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这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基本原因。人民调解的这一本质特征体现在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突出地体现在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中。其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其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要求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公德、村规民约等道德习惯规范进行调解,这是人民调解的依据;其三是“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载、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既是平等自愿原则的延伸,又畅通了人民调解与其他权利救济方式的衔接配合渠道,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应民需、得民心、顺民意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学习人民调解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迅速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坚持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普遍学与重点学相结合的原则,以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以及档案文书的规范化制作等为重点内容,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以司法所和各级调解组织为平台,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活动,确保基层广大人民调解员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要结合实际抓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将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我省“六五”普法规划的开篇之作,切实创出亮点、创出特色,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优势,迅速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高潮,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以“法律六进”活动为重要载体,创新形式,在利用好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广,人民调解员贴近基层、植根群众的优势,主动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采取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宣传手段,把人民调解法宣传到各行各业、村村寨寨、家家户户,让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辽沈大地上盛开得更加绚烂多彩。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把握人民调解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要抓住重点,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基本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建立完善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全面把握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二要全面把握人民调解程序规范,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做到件件有文字记载,立案备查;三要全面把握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做好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工作;四要全面把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依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五要进一步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经费的保障落实。
  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所在。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改善和保障民生。一要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既要主动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开展排查,又要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确保对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要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在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就地进行调解,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切实将大量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三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四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形成调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共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做好以上各项工作,我厅决定明年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中,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进万家、化解矛盾在基层活动”,并以这项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
  全省上下要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迅速组织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统领作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体作用、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基层组织的基础作用,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为民办好实事,真正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努力开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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