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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教人员现金帐管理的思考

2007-9-26 00: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14| 评论: 0|原作者: 四川省沙坪劳教所 袁武|来自: 司法网

摘要: 2007年2月,某劳教所接见室,劳教人员家属王某请求管理民警张某、赵某向劳教人员李某转交500元现金,王某签字后以超市和银行收取现金均要出具收款凭证为由,要求管理民警张某、赵某出具正式收款凭证。虽经民警张某、 ...
2007年2月,某劳教所接见室,劳教人员家属王某请求管理民警张某、赵某向劳教人员李某转交500元现金,王某签字后以超市和银行收取现金均要出具收款凭证为由,要求管理民警张某、赵某出具正式收款凭证。虽经民警张某、赵某耐心解释劳教所只是代为转交不能出具正式收据等理由,王某仍然不予理解,坚持索要正式收款凭证。发生这一问题固然有社会诚信意识缺乏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表明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劳教所在劳教人员现金帐管理执法工作还有不够透明、有待继续完善的地方,鉴于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劳教人员现金帐管理工作进行反思。

目前,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现金帐管理主要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一是将劳教人员探亲家属转交或邮汇的现金由专职财会民警直接上到劳教人员个人消费卡(或称“一卡通”),劳教人员凭消费卡在管理区内消费;二是将劳教人员家属转交或邮汇现金由接见室管理民警造表登记,劳教人员家属签字后,接见室民警将现金转交劳教人员所在大、中队管教民警,劳教人员从管教民警处领取现金(或代金券)在管理区超市购物消费。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利有弊,前一种方法优点是将劳教人员个人消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管理较为规范,缺点是由于劳教人员劳动教养期限短,一般为1年—3年,劳教人员流动性大,再加之劳教人员资金流量小,需要花费部分警力,管理难度较大;第二种方法是一种传统的管理方式,优点是比较稳妥,缺点是手续复杂,中间环节多,管理效率低,管理上存在欠透明的情况。

根据1982年2月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为什么不让劳教人员探亲家属将送来的衣物、食品和现金(包括邮汇现金)直接交到劳教人员手上还要经过复杂的中间环节呢?根据多年的实践,主要是基于如下原因:一是劳教人员的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吸毒劳教人员在部分劳教所已经占到了劳教人员总数的90%以上,劳教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食品和现金中容易夹带违禁品,由于劳教所相关的安检设施尚未建立,部分劳教所一般不允许劳教人员家属直接将衣物、食品和现金直接交到劳教人员手上,主要是为了防止违禁品流入所内发生事故。二、如果劳教人员持有现金,不利于“防逃”。三、如果劳教人员持有现金,为所外不法人员墙外抛物(主要是指所外不法人员将酒、毒品等违禁品抛过围墙进入所内)提供了方便条件。

综上所述,为实现依法治所,规范劳教人员现金帐管理工作,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劳教所应将劳教人员个人现金帐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劳教人员家属转交或邮汇现金由劳教所财务部门出具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交劳教人员由家属或劳教人员本人保管。

二、劳教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财会结算网络和实行“一卡通”管理,利于劳教人员持卡消费和及时查寻卡上余额,尽量减少劳教人员现金流通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由于网卡存储信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大、中队应安排民警对劳教人员现金和消费情况及时做好登记,履行好签字手续,要做好备份留存和妥善保管,有利于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利和加强民警自身保护。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劳教所应建立由政工、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劳教人员现金帐专项检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对落实劳教人员现金帐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杜绝发生民警侵占、挪用劳教人员现金帐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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