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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工作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与思考

2010-1-28 06: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15| 评论: 0

    四川省社区矫正全面试点工作自2009年4月在全省正式启动以来,省新华劳教所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选派监狱、劳教所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要求,选派6名民警分派绵阳市游仙区、安县、江油市和梓潼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间1年。选派民警于4月27日均奔赴各自工作岗位,在各县(市)区司法局的直接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精心指导下,选派民警倾情投入,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主动融入,发扬主人翁精神,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受到司法所、司法局的肯定。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本文以笔者亲历简述选派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思考。
    一、选派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
    (一)摸底排查,心中有数
    省新华劳教所选派民警在各所在县(市)区司法局的直接领导和安置帮教社区矫正部门的指导下专事协助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经过摸底排查,该4个县(市)区共有社区矫正对象828名,其中:游仙区245名;安县205名;江油市231名;梓潼县152名。绵阳市社区矫正工作于4月28 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
    (二)倾情投入,创新工作
    1.认真学习政策,掌握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选派民警到达社区矫正工作岗位后,认真钻研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知识,学习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安排意见等)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资料,积极参加各级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了解基础理论,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基本内容,熟悉工作方法。通过深入学习,使之尽快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为圆满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2.积极参与试点,全面开展接收
    从4月28日起,参与社区矫正民警就迅速投入工作,在司法局分管领导和职能股室的带领下,开始与有公、检、法等机关配合的社区矫正对象大接交。
    严格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交。为了确保衔接工作准确无误,采取由公安局派出所相关部门收齐整理后,统一移交给公安局派出所辖区的司法所的形式。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补缺,做到档案不补齐、人档不对号,矫正对象下落不明不移交。在接收材料时,按照事先印制的各类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所需材料名细表,一一对照,查看是否有缺失。其材料做到了百分百合格,全部一次性过关,通过签字确认移交。确保材料齐全、人员到位,再由司法局各司法所正式接收。
    高度统一移交形式。各县(市)区司法局就社区矫正的交接形式做了统一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派出所和工作主体—司法所的负责人和矫正对象一起当面交接,签订交接单,选派民警现场协助、指导。游仙区司法局在4月28日开始的各乡镇矫正对象的交结过程中,区检察院、法院的干警多次到场配合,确保交接不图形式、不走过场。交接完成后,按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谈话教育,由司法局矫正安帮股负责人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民警宣讲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治安处罚法有关内容及请消假、会客、迁居以及定期参加公益劳动等相关制度。移交工作平稳有序,社区矫正对象积极配合,均表示自觉遵守矫正纪律,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3.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按照县(市)区委《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助司法局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矫正对象管理。各县(市)区下发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成员单位的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制度。选派游仙区司法局工作的2名民警结合该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对象必读手册》的编印工作,该手册涵盖了社区矫正的概念、适用范围、矫正对象报到规定、行为规范、权利、义务、考核、奖励、惩处、分级管理、解除矫正条件等内容,作为该区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行为准则,供每一个矫正对象学习和遵守。参与修改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和奖惩办法(措施),利于强化矫正对象的管理。游仙区司法局草拟的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经区政法委牵头组织的公、检、法、司四家参加的联席会讨论通过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4.修正各类表册,完善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民警积极配合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进一步修改原有的表簿册,一套十分规范的表簿册统一印制,已经全面投入使用。加强档案建设,对档案的建立接收时的材料(分类)、自建档案材料、综合材料归档都有明确的要求,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一人一档,综合档案单独装卷。在绵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游仙区、梓潼县、安县、江油市社区矫正工作受到表扬,对各类表簿册的健全规范、档案管理完善给予充分肯定。
    5.坚持因地制宜,彰显矫正特色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坚持标准、注重发挥优势,彰显特色:     
    强化矫正对象管理。对已接收的矫正对象的管理常态化,严防脱管、漏管,形成了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力量的监控等。对矫正对象做到:月闻其声〔矫正对象每月必须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目前所在的位置、工作情况、家庭生活情况;司法所通过矫正对象监护人或矫正志愿者核实是否属实,核实情况有出入的立即赶赴矫正对象家中了解,视情采取相应的措施。〕、月见其人〔每月矫正对象必须到司法所报道,递交一个月以来的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评价矫正对象本月的表现,根据矫正对象改造情况决定是否对其提升或降低管理等级(管理等级分严管级、普管一、二级、宽管级三个等次);重申有关纪律和要遵守的相关规定;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思想及心理矫正,力所能及的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重点对未成年人及暴力犯罪人员实施帮矫。〕、集中教育(对矫正对象实行集中教育,主要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法、纪教育,对其本月的表现进行讲评,对表现好的进行表扬,表现差的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连续两个月被批评的及时对其进行训诫,对不服从管理或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按照有关程序建议对其实施收监执行。)、公益劳动(对矫正对象犯罪行为进行强制管理的一种方式,矫正对象必须根据司法所的安排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0小时,劳动过程中的表现记录在一人一档材料中,作为是否能按期解矫的依据之一。) 矫正对象连续三次综合表现评定好的,按照相关程序提请有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包括表扬、物质奖励、减短矫正期和减刑)、行为规范 (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坚持个别谈话制度。参与社区矫正民警按照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地参与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一是做好首次谈话:有利于矫正对象感受社会化教育,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各县(市)区司法局十分重视第一次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谈话工作。在各种会议和培训班上多次强调,并对首次谈话的参加人员、谈话内容以及所做事项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统一印制下发了谈话笔录登记。由各乡、镇司法所和参加社区矫正民警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首次谈话,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游仙区发放《社区矫正对象必读手册》),宣讲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重点强调违反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督促、检查各司法所落实每月一次谈话:了解和掌握矫正对象的行为、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予以矫正,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行为上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
    建立志愿者协会。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完全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各县(市)区均不同程度地建立起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选派民警协助各乡镇司法所建立起社区矫正者志愿者协会,为社区矫正注入了新的力量。
    创建公益劳动基地。各县(市)区的乡镇司法所均建立起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游仙区魏城镇以该镇红星砖厂作为农村矫正对象技能培训基地,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创造生产技能条件。不少乡镇司法所还以当地敬老院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且都有效地发挥了积极作用。选派民警积极检查、督促、指导各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矫正对象充分认识自己过去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各县(市)区司法局通过心理测试、体验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心理健康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游仙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坚持“扎实、稳妥”的工作原则上,不断探索矫正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努力从生活、工作、学习等多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怀,用真情感化,用真心交流,用心理导航,有效地提高了矫正效果。7月10日,经社区矫正民警联系,游仙区司法局邀请省新华劳教所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王晓涛和刚从北京学习团体心理归来的三级心理咨询师罗承应邀来到游仙区魏城镇,为该镇14名社区矫治对象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师们通过开展轻柔体操、棒打薄情郎游戏、自画像、聊天等心理辅导、咨询和心理测试等形式,帮助矫正对象消除心理障碍,缓解自卑、抑郁、焦虑的心理,增强矫正对象的自我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自强、自立、自尊的健康人格,建立了新的人生坐标,确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咨询中,几名社区矫治对象反映出诸如“生活困难,希望得到政府帮助”“没找到正式工作,感觉前途渺茫”“儿子不听话,很郁闷”等“心理问题”,针对这些似乎不是心理问题的问题,两位咨询师运用同理心、共情等心理咨询专业技术对他们的情况、心情表示了无条件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引导其他矫正对象针对提出的问题说明自己是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的,彼此间成功的做法让提出问题的矫正对象感觉到真实、易于接受。咨询师运用“A-B-C理论”对他们的问题予以辅导,告诉他们问题的关键不在问题本身,而在对问题的看法,转变了看法,就会有积极的行动,就会解决问题。两位咨询师专业的辅导,让矫正对象受益匪浅。社区矫治对象王某感言:“以前就接受过咨询师的咨询,感觉收获很大,所以这次毫不犹豫报了名,咨询后感觉轻松了许多,对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社区矫治及今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我想我会更好地处理那些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参加了心理咨询活动后深有感触地说:在自画像中,我画了一颗大树,这颗树就代表了我的心愿,今后我将像这颗大树一样顶天立地好好做人,并教育我的下一代不要再走我走过的弯路,同时我要告诉所有的人,虽然我曾经犯了罪,但政府和社会不但没有抛弃我,还在生活上关心我、工作上帮助我,这让我感到十分惭愧。今天的心理辅导、咨询,不只是我们与咨询师的心灵沟通,更多的是对我们心灵的洗涤,今后我一定好好遵守矫正纪律,认真接受改造,多为社会做点有益的事情。”游仙区司法局在绵阳市率先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咨询活动影响大、效果好。
    定期回访矫正对象。为了及时有效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各司法局均制定了定期回访矫正对象制度。参与社区矫正民警积极配合各司法所一道深入矫正对象街道、村社,一是与矫正对象谈话,了解其工作、学习、经济、生活以及家庭情况,对他们的现实困难予以关心和帮助,维护其根本权利,对不良思想反映,及时批评教育;二是走村串户,了解其社区服刑情况,收集群众反映,根据表现制定矫正个案。游仙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民警在与新桥镇司法所吴所长回访该镇矫正对象叶某过程中,深感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有助于完善社区矫正全过程”。
    坚持开展警示教育。各县(市)区司法局十分重视开展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均选择了就近有关单位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如游仙区在省新华劳教所、江油市在该市公安局看守所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各县(市)区司法局坚持年度开展一次矫正对象警示教育活动,游仙区司法局于今年10月对所接收的矫正对象集中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和律师送法进劳教所活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倾听劳教人员“现身说法”,听取领导的教诲,参观改造和生活场所,切身体验,起到警钟长鸣、震耳发聩的效果。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次体验式教育、身份意识教育,使他们的心灵受到振憾、思想上有触动,切身体会自由的珍贵,更好地体验政府的宽严相济政策,为社区矫正对象争取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回归、适应、融入社会指明了方向。矫正对象均表示:自觉改造,服从管理,接受矫正;树立信心,重塑人生。一定要遵纪守法、珍惜自由,真心忏悔、诚心矫正,加强心灵的洗涤,重塑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接受辖区司法所、派出所、村级监管小组的监管、教育,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用实际行动报答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挽救。
    建立矫正对象个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实现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情况制定矫正对象个案。对反改造情绪突出的矫正对象专门成立矫正工作小组,司法所长为责任人,参与矫正工作民警积极配合,全面实施矫正方案,达到对矫正对象犯罪意识的矫正。游仙区司法局所接收的60名矫正对象均已建立矫正个案。
    安置与帮扶相结合。各县(市)区司法局对接收的矫正对象中有的人生活困难,无家可归,就业无门,符合救助条件的矫正对象给予救济(如梓潼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困难人员协调民政部门给予3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注重了解现有服刑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无工作、家庭经济拮据的服刑人员,积极与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联系,为其申请“低保金”等,对符合国家政策的矫正对象按时办理低保(如游仙区云凤乡司法所);把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再就业工程,鼓励个体经营,给予政策扶持;对没有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技能培训,为其谋生打下基础。对有工作能力但一时难以找到工作的服刑人员,积极与就业等部门联系,千方百计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让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在工作中找回自我。
    (三)深入实践,积累经验
    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实践中,各县(市)区加强领导,职能部门精心指导,选派民警、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初步经验:
    1.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矫正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程序、具体方式以及效果进行全面管理、操作、监督和负责的机构。从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和专业化要求出发,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更为合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在执行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区矫正可以予以借鉴,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刑事执行一体化。我国较完善的、遍及基层的司法行政机构体系,可以在不增加太多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建立起较完善的执行机构体系,在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过程中已彰显出其活力。
    2.公安等机关有效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当被矫正人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等情况时,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实际的处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在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完全行刑与矫正权力前,多个机关(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根据法律赋予的不同职权相互配合的格局在社区矫正立法未果的情况下存在的合理性是必然。
    3.监(所)选派民警参与社区矫正。监(所)选派政治思想坚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勇于开拓进取、身体条件较好的优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改革的新举措。选派民警充分发挥监(所)警察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能优势,爱岗敬业,钻研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知识,把良好的管理模式及经验用于新的岗位,为社区矫正工作工作做出贡献。监(所)有很多成功的管理经验和教育改造成果以及先进的工作模式,民警中有很多是管理教育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行家里手,将其融入社区矫正工作,不仅能优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功能,而且能快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四川省新华劳教所2009年按照省司法厅的安排选派了6名民警在所在县(市)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倾情投入社区矫正工作。自觉听从指挥,执行命令,接受分配,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勤奋工作,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严格要求,遵守纪律,社区矫正工作富有成果。
    4.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中,除了专业的矫正力量,社区矫正更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例如居(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不但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也有利于针对不同矫正对象,在矫正方式、内容、效果上进行细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目前,由司法牵头,公安、检察、法院配合,监狱、劳教所选派民警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开了一个先头,期待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融入这一具有功德意义的社会工程建设。
    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主体
    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就将永远在“试点”上徘徊。目前关于社区矫正最核心、最基本的依据是“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通知》,该《通知》只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弥补社区矫正立法缺失的权宜之计。社区矫正立法缺失成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障碍,它使社区矫正的推行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乃至于陷入“合法性危机”,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矛盾。社区矫正强调矫正与改造并举,坚持通过感化和挽救等手段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但相关法律对执行机关的要求却仍是“监督”、“管理”。 因此,加强社区矫正的立法刻不容缓,不要总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之间不停地进行纸上谈兵争论,而应尽快的出台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明确一个执行主体,为社区矫正工作搭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平台,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专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刑罚执行活动,但在工作中主要以教育、感化、挽救、说服等社会工作内容为主,其刑罚属性大大降低。较之以前的偏重于监督管理的社区刑罚,社区矫正更注重对服刑人员的服务、帮助、干预、救助。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繁重的工作任务已不能适应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因此将社区矫正直接交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归口于司法行政机关为当前之必要。在我国,十分有必要在国家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为职能部门,该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相应各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股)”专事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对象居多的基层单位和乡镇司法所还应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
   (三)司法警官院校增设专业,培养社区矫正专门人才
    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应该说是一门新生的事业,它等同于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工作。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未来有望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可能,所以,各级司法警官学院增设“社区矫正专业”十分必要,该专业一方面从大学生中直接培养社区矫正工作人才,另一方面也开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期培训班,培养造就出一批专业精通的矫正工作专门人才。热切期待各级司法警官院校尽快实施,以适应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四)完善矫正工作保障,确保矫正工作试行
    社区矫正保障机制得到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才会有新的生机,才能在升华中得到创新,在创新中得到升华。
    1.强化组织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必须要有专门的行刑与矫正工作组织机构作保障。各级地方政府要做到对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编、定员、定级。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各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2.加强人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各乡镇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主体,但根据司法部对司法所规定的工作职责来看,司法所本身重任在肩,且人员严重不足,目前,一所一人很普遍,少数司法所配有两人。如此,一个司法所辖区一、二十个矫正对象怎么管理得过来。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这种状况屡见不鲜,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给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必要补充,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保障。
    3.落实经费保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降低行刑成本值得肯定,但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就不需要经费作保障。因此,每年国家应拨付专项经费用于非监禁刑的工作经费,而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在探索、试点和全面开展阶段,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工作要求高标准、高起点、严考核,在经费保障问题上,不能无标准,更不能低标准。目前,各级政府尚未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办公设备由于经费缺乏,难以配套落实。从实践中考证:矫正工作经费按矫正对象1000 --1500元/每人每年,列为国家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矫正工作办公、装备、矫正对象管理教育活动的开展、处置突发事件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矫正工作所付出的必要补赏以及用于落实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帮助解决矫正对象在就业安置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逐步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肖庆余,男,1953年8月出生,1973年参加工作,大专文化,现任四川省新华劳教所副调研员。2009年4月27日和其他5位民警被选派到绵阳市游仙区等4个县(市)区司法局专事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时间1年。个人遵循:干一行,爱一行,要干就干好。个人态度:服从组织安排,倘若组织安排我打扫厕所,我要比别人扫得干净。我将于2010年4月返回原单位,尽管还有两年多就要退休,我也将继续关注我所从事过的事业,“老骥伏栃,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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