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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强化行政调解推动化解社会矛盾

2011-12-24 23: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8| 评论: 0|原作者: 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 颜建全|来自: 司法网

摘要: 今年以来,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五里街派出所、吾峰派出所、石鼓派出所、苏坑派出所和介福派出所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体系,更多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轻微案件,进一步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 ...
今年以来,福建省永春县公安局五里街派出所、吾峰派出所、石鼓派出所、苏坑派出所和介福派出所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体系,更多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轻微案件,进一步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冲突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强化行政调解,推动化解社会矛盾,五里街派出所、吾峰派出所、石鼓派出所、苏坑派出所和介福派出所坚持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坚持滚动排查、定期排查、定期上报,突发事件、重大纠纷隐患及时报告,确保早发现、早处理;二是明确调解范围,坚持调解优先,按照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教育原则,高度重视调处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重点调解人员伤害、财物损害的纠纷案件,严防发生“民转刑”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在排查调解过程中不认真、不负责、不作为或调处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为强化行政调解,推动化解社会矛盾,五里街派出所、吾峰派出所、石鼓派出所、苏坑派出所和介福派出所认真履职,注重实效。一是坚持依法调解,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时,首先进行调解,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进而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注意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裁决、复议等方式解决,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共同开展工作,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公安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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