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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民工客死异乡 人民调解化解恩怨

2012-6-1 16: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15| 评论: 0|原作者: 陕西省城固县司法局 马俊 刘攀|来自: 司法网

摘要: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五郎庙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民工突发性脑出血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家属获得赔偿2万元。2011年10月21日,在汉中市李某所承包的村级道路硬化工程施工现场,安康市民工黄某突然昏倒,李某和 ...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五郎庙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民工突发性脑出血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家属获得赔偿2万元。

2011年10月21日,在汉中市李某所承包的村级道路硬化工程施工现场,安康市民工黄某突然昏倒,李某和其他施工人员立即把黄某送往城固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急性脑出血,花费医疗费用2500元,经两个多小时救治,黄某辞世而去。事发后,黄某亲属先将其尸体寄放在县医院太平间,之后就经济赔偿问题与雇主李某协商未果。2011年11月7日,黄某亲属来到城固县五郎庙司法所要求司法调解,希望李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五郎庙司法所受理此案后,积极对此案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雇主李某认为,虽然黄某长期在手下务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用工未超过两个月,自黄某发病之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综上原因,李某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从道德的角度只愿意承担抢救费用2500元。工作人员考虑到雇主与受害人对立情绪较大的实际情况,多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调处意见。

2011年12月27日,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各方责任的前提下,让双方当事人采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再行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达成后,由于黄某尸体在医院已存放60余天,产生停尸费用近万元,双方都不愿承担。介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积极协调民政、卫生、信访等部门对此费用进行减免救济。直到六旬民工客死异乡的第77天,双方将尸体进行火化并签订协议。当天黄某妻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项,对五郎庙司法所依法处理此案的做法表示感谢。李某也从此案中吸取了教训,及时给其他民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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